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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违章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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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是某铁矿厂的职工,在采矿场进行爆破作业时,由于周某装了炸药的炮眼没有完全爆破,等了几分钟,矿方负责人认为这一定是瞎炮,不会有危险,让周某进入作业面继续作业。周某怕出意外,拒绝进入采矿面。由此未能完成当天的采矿任务,矿方以此为由,扣发周某当天的工资以及当月奖金。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要求该矿补发被扣的工资和当月的奖金。请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支持周某的要求吗?


  【回答】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此可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一规定表明,如果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义务或拒绝从事危险工作。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还有一个炮眼未爆,强令周某进入作业面冒险作业,是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行为。所以,周某在险情未除的情况下拒绝进入作业面工作,是在行使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利,对于当天没完成的工作任务,周某不负有责任。该矿扣发周某的工资和奖金是违背法律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支持周某的要求。


  【法律依据】


            《矿山安全法》


  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九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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