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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受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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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赵,在一家超市做收款员。还有不到一年我就退休了,不料就在这时发生的一起车祸破坏了我平静的生活。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下班后我骑车回家,途中准备到离家不远的一个果品批发市场去买苹果,却被一辆正在倒车的轿车撞倒,司机发现撞人后立即开车跑掉。那日多亏几个好心的过路人把我送到了医院,经过几个月的治疗我才出院,花去了10000余元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司机付全部责任,但始终未能找到逃逸的司机。于是,我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2天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我所受的伤为工伤。但我所在的超市不服,认为我不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车祸遭受的伤害,不符合下班途中这一工伤认定条件,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请问:我在下班的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赵女士,我们可以负责任地告诉您,尽管车祸并不是发生在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但您遭遇此次车祸受的事故仍然应该属于工伤。所以,您单位的主张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单位的说法源自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根据该旧法规的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事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新规定与其相比,删除“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因此,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要能就“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举出证据,就能够证明属于工伤。据您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您受伤的机动车事故发生在非下班必经路线,按照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构成工伤;而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构成工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您发生交通事故和工伤认定均发生在新法颁布施行以后,应该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所以,您只需对“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您下班后因买东西而没有在必经路线上发生的车祸,仍然应该被视为在下班途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您应该享受工伤待遇,而您单位提出的上诉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用人单位对应该认定为工伤情形的新法规不了解。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当他们受到伤害需要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时,用人单位应该勇敢地站出来,而不是推三阻四地逃避。


  面对实际中的新情况,法律也会适时地调整,建议每个人应该适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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