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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我国有哪些保护性法律规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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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妻子是某公司职工,我们有一个8个月大的孩子。现在,我妻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决定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我妻子认为这份工作来之不易,为了保住这份工作,根据《劳动法》二十九条对女职工三期”的保护规定,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公司负责人说,《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情形。请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回答】


  对于解除处于“三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并不表明,女职工处于“三期保护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就应即行解除。


  对于女职工处于“三期”保护期间,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的情形,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条规定表明,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或女职工“三期”届满为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你的妻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但是因为她处于“三期保护期间,所以劳动合同的期间应自动延续到“三期”期满为止。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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