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谭,原是县水泥厂的工人。去年9月的一天,车间主任派我到厂房二楼晒黄泥,在上面翻晒黄泥的过程中,我不小心踩到了石子上,一下子从楼上跌了下来,几个同事马上把我送到医院,经诊断我左腿骨折,全身有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期间总共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后来,厂长来看我的时候一次性补助我8000多元的医药费,当时我很感激他。
出院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被定为五级伤残。当我再到水泥厂上班的时候,却被告知自己已经被辞退了。我向厂里请求其他补偿时,遭到拒绝,厂里说已经给了我8000元,算是很仁义。我为了工作受伤,落下残疾,还把工作丢了,仅仅拿到8000元的医疗补助,是不是对我太不公平了?
【律师解答】
谭先生,听了您的陈述,我们对您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县水泥厂没有权利将您辞退,您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县水泥厂依法不能将您辞退。《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并且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已经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您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律条款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所以,县水泥厂不得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您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3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县水泥厂单方将您辞退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不能为您安排工作,也应当按月发给您伤残津贴;您也可以主动提出与水泥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水泥厂向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
您可以据此再与用人单位协商,如仍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相信他们会依法维护您的正当权益。如果对仲裁裁决的结果感到不服,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劳动法》中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不清楚。
一些工矿企业是意外事故的多发地,这就更加要求这些企业应当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尽量避免各种伤害事件的发生。一旦出了安全事故,用人单位绝不能逃避责任,应积极解决,否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就业情况更加复杂,危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劳动者应该多学一点法律常识,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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