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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与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的搏斗中负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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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丁,2007年大学毕业就来到外贸公司工作,并与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因为家住外地,领导把我安排到了公司的单身宿舍里。


  上个月的一天晚上,我突然听到隔壁有响声,觉得不对劲。原来是有人入室盗窃,隔壁宿舍的同事们都还没回来,我只能一个人冲了上去,那个小偷拔出一把刀向我扑来,我胳膊和肚子相继被刺伤,小偷趁机逃跑。


  后来,我住院期间总共花去6000多元的医疗费。单位给我送来了1000元钱,表扬我的见义勇为行为,一些学校邀请我出院以后去做报告,当时我有一种成为英雄的感觉。可后来的事就让我高兴不起来了,我认为我是在单位宿舍中与犯罪分子搏斗中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我们公司认为我的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料劳动保障局也作出不是工伤的决定。


  请问:像这种情况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负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解答】


  小丁,我们很敬佩您的行为,并且可以明确地告诉您,您的这种情况在我国法律上应该视为工伤。


  首先,我们来谈一下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另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业病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您是在下班后发生上述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的联系,不属于上述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


  其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某些特殊情况下,职工受到的伤害虽然与工作无关,但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受伤,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与鼓励,法律规定也应视同工伤。因此,您与犯罪分子搏斗的行为除了维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外,也保护了公司宿舍的财产安全,应该得到社会的肯定与鼓励,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的规定,受伤应当视为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在单位不同意您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您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您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您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要求赔偿。您是在公司单身宿舍与犯罪分子搏斗受伤的,也说明了公司对单身宿舍的安全管理出了问题,从而造成犯罪分子入室盗窃,对于您的受伤单位也有一定的过错,您可以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他们应当给予您适当的赔偿。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法律规定的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不清楚。


  国家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同破坏分子作斗争,只有人人都敢于伸张正义,长此以往,社会风气才会越来越好。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时候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不是在工作中,或者与工作没有任何的联系,但只要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劳动者应当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自己的鲜血白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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