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王,是广告公司的资料室管理员,平时工作就是采购书籍、收集整理资料等,比较轻闲。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设计部门需要一批新书,领导派我去新华书店购买。当我从书店买完书骑着摩托车回单位时,被一辆超车的汽车撞伤。妻子说当时肇事司机已经逃逸,是几个好心的过路人把我送到医院的。经有关机关认定,我的伤残等级为八级。我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我所受的伤是工伤,判定我享受工伤待遇。但我们公司表示不服,认为我不是在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没有办法,我想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知道是否会得到支持。
请问:我在这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算不算是工伤?
【律师解答】
王先生,首先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在购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您去书店买书的行为是属于因工外出,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是因工作而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的规定,在您住院期间由您公司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您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当然急救的情况除外。而且,在工伤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您的公司按月支付。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规定,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可一次性得到相当于本人10个月工资的补偿费用。
王先生,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一定会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工伤的认定范围不够了解。
劳动者因工负伤,如果用人单位一味推卸责任,这也会影响其他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还是单位的利益。劳动者也应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因工受伤绝对不会没有人管,法律是不会让您“流血又流泪”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