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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9: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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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系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负伤,致残、致死或患职业病,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受到法律制约的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特点。
2、为什么要改革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1)现行的工作保险待遇明显偏低。
目前的工伤保险待遇基本是五十年代的标准,大多是按其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的,而现阶段标准工资只占职工工资收入的55%左右。按此计算,使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下降过大。
(2)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建立起随物价变化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的机制。
(3)现行的工伤保险,是企业自行保险,没有建立起可靠的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4)现行的工伤保险,使企业处于支付工伤、亡保险待遇的主体地位,因企业的状况不同,往往使企业和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处于矛盾的状态。因而,以死人压活人,以伤压人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企业领导集中精力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
(5)现行的工伤保险法规强制性不够,难以保障职工的利益。有的企业擅自降低、取消国家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等,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3、我市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工伤保险由现行的企业管理改为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基本的工伤、亡待遇均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付。
(2)合理地规定了工伤、亡保险待遇,较之过去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4)工伤保险范围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
4、《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5、《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范围包括哪些?
(1)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领导、管理人员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工作时发生的死亡的。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领导指定,从事有利于企业的工作而造成伤亡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引发的职业病和急性中毒造成伤害和死亡的。
(4)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活动而造成伤亡的。
(5)职工上下班,在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或乘本单位通勤车造成伤亡的。
(6)因公在外地出差期间或工作调动途中,在指定时间内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伤亡的,或患病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抢救死亡的。
(7)工伤定残为一至四级后死亡的。
(8)经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因工伤亡的。
6、工伤保险待遇较之过去都有哪些提高?
(一)一次性抚恤旨原规定为本人标准工资的20个月,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现规定,职工因工当场死亡或在医疗终结期内死亡的,按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发给,职工工伤医疗终结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按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发给
(二)丧葬费原规定按企业平均工资三个月发给,低于400元的按400元发给,现改为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五个月。
(三)护理费原规定一、二、三级护理分别为51元、46元、41元,现分别改为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工残职工退休费原规定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以及患二、三期矽肺、一期矽肺并活动性肺结核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现改为按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并且,每年七月一日随省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
(5)增加了工残补助金。工残定为一至十级的,每月发给22元~4元的工残补助金(每级相差2元)
(6)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改为按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供养一人的为40%;供养二人的为70%;供养三人以上的为90%。
(7)对临时工、农民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工残定为一至十级的,实行一次洁清,分别发给20000元至500元的残补助金、安置费、护理费。
7、工伤社会保险的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工作保险基金根据各行业工作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提取。为促过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工伤事故频率和待遇支付情况,可在下一年度对企业缴纳保险费的费率进行调整。当工伤亡事故频率±10%~±20%时,其费率±0.1%,工伤事故频率±20%以上的,其费率±0.2%,浮动范围最大为0.2%。
8、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① 工残定期抚恤金;②工残补助金;③护理费;④丧葬费;⑤一次性抚恤费;⑥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费。
9、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是怎样规定的?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季度核定,分月缴拨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和工伤,职业病情况。按时交纳工伤保险基金,即每季度首月十五日前,各企业单位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本季度应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然后分月(每月十五日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在未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期间,社会保险机构拒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10、工伤保险待遇的拨付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按月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然后由企业发给工残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
在首次审核领导工伤保险待遇时,须带《职工残废证》,领取工亡待遇时,须带劳动行政部门的伤亡事故结案批复文件,领取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时,须带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证》。
11、工伤社会保险由何部门管理?
市、自治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的行政主管门。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增殖工作。
12、伤亡事故的报告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轻伤和职业病确诊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
13、工伤保险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轻伤和职业病确诊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
14、工伤和职业病的评残鉴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由市、县、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评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并签发《工伤残废证》。职工凭此证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工伤待遇。享受待遇时间从劳动鉴定定残之月开始。
工作鉴定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到期不复查者,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初次鉴定已确认肢体或器官缺失部位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规定复查期。
15、在同一工伤、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有何规定?
在同一工伤事故中兼有事赔偿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待遇的原则,应先由有关部门按民事赔偿办法处理,民事赔偿低于工作伤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补足差额,其重复部分不再发给。
16、对伤亡待遇处理发生争议的怎么办?
职工及家属在工伤保险待遇上,与企业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职工及其家属或者企业,如对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决定不限,可在十五日内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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