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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农民工“工伤私了”情况的调查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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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在进城务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及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农民工因工伤亡的现象也不容忽视,伤残人员和问题家庭已经成为社会的潜在负担。<?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高家镇现有因务工伤残农民工85人,其中:与用工单位通过法院裁决获得赔偿的8人、法院裁决后申请执行未获得足额赔偿的6人、法院裁决后申请执行未能得到任何赔偿的2人、法院裁决后未申请执行也未得到任何赔偿的1人、由法院或劳动部门调解成功并按协议获得全部赔偿的8人、由法院或劳动部门调解后获得部分赔偿的20人、自行与务工单位协商简单“私了”的38人、私了不成未得到赔偿的2人。


以上数据说明,当前“工伤私了”现象非常普遍,而且往往是在工伤农民工作出重大让步的前提下实现的,事故发生单位往往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补救过失。这种“暗箱操作”中私了的事故原因调查不清,民工权益受到极大损害,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针对“公伤私了”的弊端,我们组织企业界人大代表、伤残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进行座谈,就工伤农民工维权不够选择“私了”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工伤私了的原因


(一)法律依据支持,主管部门鼓励。首先,《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这项规定是“公伤私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其次,在安全高压态势下,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出于稳定需要,鼓励企业在不造成社会影响的情况下合理处置工伤事故,而本身处于弱势范畴的民工甚至是外来民工,如果不采取极端手段,就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如在我镇,只要不发生人员当场死亡的事故,企业根本不会上报安监部门和劳动主管机构。


(二)劳动关系不明,难以定性工伤。一是农民工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企业一般不愿与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尤其是建筑行业,民工流动性大,工资发放方式简单,几乎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书面佐证。二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的业主以节省费用为由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有的以他人办有工伤保险为由,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其诊断证明书无法作为本人的工伤认定依据。三是工伤调查举证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辞退能作出证言的农民工,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在其伤情稳定后难找到足够的证人证言。


(三)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走完所有的程序,最少也要39个月左右,最长的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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