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9月,蒋某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于下班途中与一的士相撞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系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负次要责任。2005年9月,蒋某向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以蒋某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随后蒋某向省劳动厅申请行政复议,但省厅维持了市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蒋某随即以市劳动局为被告、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蒋某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呢?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义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司财产,情节轻微伤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并非所有的违反公安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机关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方面,其他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为,虽然都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项,也会对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造成损害,需要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这点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的规定,也就是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可以看出道路交通安全已经不再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了。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1)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不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为第27条,无驾驶证要给于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驾驶无牌机动车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是道交法规定,对于无证驾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驾驶无牌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与道交法都不相同,根本不可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由于道交法是新法,应适用道交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非治安管理处罚。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当然就不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只有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治安处罚。但道交法第一条并没有将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纳入治安管理范畴,也就不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而不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也就可能是治安处罚。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而违反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除行政拘留外,其作出机关却是公安交管部门中的交警大队,主体都不一样。
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冠名为“条例”,但实质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于同一效力层次的“法律”。
2、由于两者处于同一效力层次,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时应遵循新法优于后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理。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新法,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后,无证驾驶只能按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的性质与有权认定、裁决机关
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认定的性质为行政处理决定。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只有经有权机关作出的认定、裁决,方能产生法律效果,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法有效的依据,否则就是越权认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这里的“犯罪”同样需要有权机关的认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劳动部门无权认定犯罪一样,因其不是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无权认定违反治安管理。否则就是越权行为。
另外,劳动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候,一方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第15条第2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要提供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另一方面在认定工伤的时候却对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认定,而不要求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在两方面采取双重标准,不能使人信服。
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1、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原因所作的专业性结论,仅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而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出台之后,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为事故认定书,而非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二字被去掉,进一步说明事故认定书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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