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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期间非工作原因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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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张某是某机械厂的职工。<?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2005427日上午,受单位指派,张某和本厂另一名职工到某县城进行用户回访和柴油机维修服务工作。完成工作后于下午15时左右回到旅社休息。晚23时左右,张某在该旅社房门外的走廊过道吸烟乘凉不慎坠楼身亡。经当地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张某坠楼死亡属意外事故。为此,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ML:NAMESPACE PREFIX = O />


【案情焦点】职工外出工作期间,非工作原因造成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是否按《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五款给予认定?


【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张某意外坠楼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


【案例评析】《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职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因工作外出期间;二是受到伤害的地点应为工作地点或工作地点的延伸;三是伤害的发生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来说,张某受单位的指派到县城开展用户回访和柴油机维修服务工作属于因工外出,其意外坠楼也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但其坠楼的原因是到走廊吸烟乘凉,导致其坠楼的另一原因是走廊栏杆扶手太低。到走廊吸烟乘凉既非张某的工作,不是其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不是其工作时间的延伸,与张某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更不是其履行职责,实现工作目的手段和方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五款,也不符合其他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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