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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评定职工伤残等级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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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当事人:何某,男,42岁.某竹建工程队竹工。

    责任人: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工程发包方)。

    某竹建工程队(工程承包方)刘某,竹建工程队经理。1995年1月13日上午,某竹建工程队竹工何某在拆除工地脚手架时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因站立不稳,由九米高处坠落,头部着地。造成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调查过程

    1995年1月12日,某竹建工程队按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拆除某工地脚手架。13日上午该工程队派五名工人前往工地,其中仅一人戴安全帽,其余均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亦未进行安全教育,仅组长在上班前口头提醒一下就开始作业。近卜点钟时,何某因站立不稳,由高处坠落,头部着地,当时面色惨白,昏迷不醒,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内脏大量出血,于十四日凌晨死亡。经查,事故主要原因是:第、该竹建工程队轻视安全工作,作为专业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程队自建队以来从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没有对职工进行过安全教育,没有专职安全员,没有配置和发放安全和劳防用品,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极为严重。第二、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忽视对下属工程的监督检查,在与某竹建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时没有审查承包单位管理情况和安全措施。

    分析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某竹建工程队既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又未对职工提供必须的劳防用品,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必须严肃处理。

    调查结果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于事故当天即向某竹建工程队发出《劳动保护监察建议书》,鉴于该单位管理混乱,防护设施严重缺乏,施工现场隐串严重,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建议停止施工,立即整改。根据事故性质及整改情况监察部门于4月上旬按照当地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某竹建工程队分别处以罚款3000元和5000元。

    经验教训

    通过血的教训,该竹建工程队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整改: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四个“亲自”(批阅、传达、组织、学习);企业结合单位生产、作业特点制定完整、严密、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制度贯彻情况;

    2.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选派专人到劳动局参加安全员培训,取得上岗证并建立安全员网络,责任到位。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特殊工种必须经考核站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购置安全宣传标牌和劳防用品,并指定专人保管集体使用的劳防器具和用品,对个人的劳防用品定期发放,要求正确合理使用;

    4.领导亲自组织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每一工地开工前举行安全会议,落实安全措施,做好记录。每天上班前安全员、班组长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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