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工伤保险的适用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
【案例】王俊(化名)是我市某技校在校学生。2006年,该技校与某合资企业签订实习协议,将王俊等学生送至该企业进行毕业实习。2006年10月10日,王俊在车间用机器搅拌原料时,因操作不当,左手卷入搅拌器。后经鉴定,王俊构成8级伤残。劳动部门认为,王俊的身份是在校学生,并不是企业雇佣的劳动者,不应认定为工伤。王俊对工伤认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俊虽然是实习生,但他由工厂安排实习岗位,从事具体工作,其从事的劳动已成为用人单位用工的组成部分。由此可以认定,他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议】论证过程中,法官、学者、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这一规定,实习生不是工伤保险适用的合格劳动者。因此,不宜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传统意义上的实习生因工受伤确实缺乏认定工伤的法律依据。但存在这样的一种情形,即名义上是实习生,但实际上其提供的劳动与其他在职人员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时的实习生实质上已经是一名职工,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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