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工伤争议的处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申诉人蔡良才系仙游县九仙溪溪尾大坝承建单位三明市水电工程处的转包人,雇用 了被诉人蔡良中为临时工。1997年9月18日下午5点左右,被诉人在石料场施工作业 时,山坡上意外掉下一块约30斤重的石头,砸到被诉人的后背,使被诉人脊椎十一 、十二节粉碎性骨折,经三家医院治疗,申诉人已支付医院费用计人民币11万多元 。医疗终结,被诉人提出给予伤残的巨额补偿,申诉人认为被诉人的要求超过了国 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因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诉人的伤残情况,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给予裁决伤残抚恤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后,经审理查明,申诉人蔡良才确系仙游县九仙溪溪 尾大坝承建单位三明市水电工程处的转包人。被诉人蔡良中为其雇用的临时工,双 方已经建立了雇主与雇员的事实劳动关系。9月18日被诉人在工地上施工作业时, 发生意外的人身伤害,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已对事故认定为工伤。被诉人脊椎十一、 十二节粉碎性骨折,医疗终结,腰部以下仍然瘫痪。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蔡良中的伤残等级在1-2级范围。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根据《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尚为劳动者投工 伤保险的,在工伤事故中伤残的劳动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 支付,自定残之日起,企业应按下列规定以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 为标准,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一)、属一、二级伤残的应付给30年的 年平均工资”的规定,以及《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 94]109号)的规定,本着依法、依理、依情的原则,召集了申诉人、被诉人和第三 人进行协商调解,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1)被诉人蔡良中同 意在工伤伤残等级尚未评定之前仲裁调解工伤伤残抚恤和经济补偿金;(2)申诉 人蔡良才同意一次性付给被诉人蔡良中工伤期间的工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抚恤金 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不包括已付的医疗费用11万)。三方圆满地调解了这起工伤劳动争议。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雇主与雇员之间因工伤伤残抚恤而引发的工伤劳动争议。当前这类争议多 ,普遍是员工告雇主、职工告企业的争议;申诉的内容多是员工指控雇主或企业无 视劳动的法律、法规,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致伤残的劳动者身体康复而不顾, 不是事发后不管、就是处理中途逃避。如我省某市一起工伤伤亡事故发生之后,打 工仔死在医院,雇主却逃之夭夭,尸体冷冻在医院时间已达二个多月,问题仍然得 不到解决,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这起工伤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完全不 同,其特点是申诉方是雇主而不是员工,内容不是雇主强调原因推卸事故责任不予 补偿,而是雇主主动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法》公断工伤伤残抚恤和 经济补偿。案件全国罕见、非常典型。争议圆满地解决,告诫了那些不依法办事的 雇主和企业,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对伤残的员工和劳动者,要从身体的康复给予关心和照顾;在伤残抚恤和经济补偿方面,要有人道主义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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