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条件恶劣造成职工职业病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由
申诉人:苏某,男,32岁,某机械厂空压机操作工。
被诉人:某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机械厂厂长。
1995年3月15日,苏某以某机械厂安全卫生条件太差,严重影响其身体健康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享受职业病待遇。
调查过程
经查: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两台较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厂房低矮狭窄,厂房内昼夜声轰鸣,震耳欲聋。但厂方长期强调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不安装消音装置,也不建造隔音休息室。苏某等三名工人就长期在这种强烈噪音环境中工作。经仲裁委员会约请技术部门鉴定,厂房内的噪音已大大超过人们所能承受的最高限度。苏某等三名工人到空压机房工作前均身强力壮,但连续工作两年多以后,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心跳过速。其中苏某已发展到心律不齐,经医院诊断已有明显的心脏病症状,苏某本人及其父母均无心脏病史,该厂规定,职工门诊治疗实行医药费包干,每人每月十元,超过不补。故苏某要求按职业病报销医药费100%。经仲裁委员会约请市职业病防治所、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共同鉴定后认为,苏某的疾病确因工作环境恶劣所致,应当为职业病。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国务院1956年颁布的《工人安全卫生规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强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某机械厂的做法违反了国家上述规定,对因此给职工健康所造成的危害应负完全责任。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该厂执行(经仲裁委员提议)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指令,空压机房停产一个月,在厂内安装好消音装置和建造隔音休息室后再恢复生产;
2.苏某因心脏病门诊医药费应报销100%。
经验教训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可见,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但时至今日,仍有少数企业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忽视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这是值得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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