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伤企业拒付医疗费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由
申诉人:赵某,女,36岁,某市第二中学校办工厂临时工。
被诉方:某市第二中学校办厂。
法定代表人:刚某,某市第二中学校办厂厂长。
1995年4月20日,赵某不服某市第二中学校办工厂对其工伤处理,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1992年11月12日,赵某被某市第二中学校办工厂招为临时工,199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确定赵某为包装制品厂糊盒工。1994年3月18日赵某要求操作纸板机,厂方未作强行制止。1994年4月4日晚9时许,高某在操作纸板机时,不慎将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压断。在赵某住院治疗期间,厂方拒绝支付其医疗费,并到期解除其劳动合同。1995年3月30日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5级伤残标准。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规定:"工人或职工因工负伤,......其全部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者,应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因此,校办工厂应支付赵某治疗费及相关费用,并应安排其适当的工作。赵某虽然属于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但厂方长期安排其工作的确有难处。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
1.厂方支付赵某治疗费13830.50元。
2.厂方支付赵某住院期间的工资及护理费4451.72元;
3.厂方支付赵某伤残补助金61381.56元。
4.厂方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
经验教训
这是一起严重的工伤事故。对个人对企业都有教训吸取:
1.依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而赵某要上机操作,又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企业在职工上岗时,要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消灭事故隐患,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既然企业制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劳动者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半点马虎。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