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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争议处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8: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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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男,23岁,山东省海阳市无线电元件厂职工。一九九五年十月海阳市无线电 元件厂因经营困难,赵某等部分职工放长假。一九九六年四月经人介绍赵某在未与 无线电元件厂脱离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到海阳市某造纸厂干临时工,月工资200元。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赵某在车间加工纸板时,不慎被机器挤伤左手,当即入院治 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655.5元。六月十二是治愈出院后被鉴定为伤残八级。后造纸 厂以赵某是临时工为由,只同意报销医疗费用的80%,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概不负责 ,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赵某不服,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向海阳市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造纸厂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发给工伤医疗期内的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并重新安排工作。

    仲裁委员会在讨论本案时,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赵某与海阳市无线 电元件厂保持着合法的劳动关系,虽然赵某长时间不在岗,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 解除。而赵某到造纸厂工作属不规范建立的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而赵某不能享受造纸厂的任何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意见是:越某虽然与无线电元件厂保持着合法的劳动关系,但其由于企业放 长假而到造纸厂干临时工,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虽然他与造纸厂的劳动关系是不规 范的,但却是事实存在的,因而职工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赵某在造纸厂因工 负伤,理所当然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造纸厂应该全额报销其医疗费用,补发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至于赵某要求重新由造纸厂 安排工作则不能支持,赵某医疗终结后,应重新回海阳市无线电元件工作,而不应由造纸厂安排工作。

    第三种意见是:造纸厂应承担赵某的各种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 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由 于赵某与造纸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则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 受有关待遇。这里的“企业”指的是因工负伤的企业。赵某在造纸厂发生工伤,造纸厂理应为赵某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

    仲裁庭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取得共识,认为赵某虽然与无线电元件厂保持着合法 的劳动关系,但同时与造纸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勿容置疑的,从“谁受益、谁负 责”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造纸厂应承担赵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过艰苦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申诉人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8655.50元由被诉方造纸厂全额报销。

    二、被诉方造纸厂补发给申诉人医疗期间的工伤津贴70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2.5元。

    三、申诉人不再要求被诉方重新安排工作,自愿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由被诉方付给申诉人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7005元。

    四、 调解费200元,双方各负担100元。

    至此本案处理完毕,但通过对本案的处理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1.象本案赵某这样与一个企业保持合法劳动关系,同时又与另一个企业保持事实劳 动关系,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比较普遍,他们发生工伤后待遇应如何给付, 目前缺少法律依据。由于企业的原因,这部分职工并没有为与之保持合法劳动关系 的企业创造价值,但其劳动关系却是依法建立的。同样,他们为之创造了价值的企 业,其劳动关系却是非法的。本案实际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调解结案。如果赵某 的伤残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案,保险待遇应由哪个企业负责 ?原企业肯定不愿承担。而赵某实际工作的企业也不愿承担,即使其愿意承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不会同意。

    2.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凡保持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其劳动强度一般都较大 ,而工资水平、劳动保护条件等都较差。象本案赵某月工资仅200元,与国家的最 低工资标准有一定的差距。而且由于其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他们往往不能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自己吃“哑巴亏”。

    3. 在当前的就业形势下,如何解决这种双重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呢?从短 时期看,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些具体的办法来规范这种双重劳动关系;从长期看,应从职工的流动、劳动合同的管理等方面入手理顺各种类型职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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