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的劳动行政执法、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一再表明:工伤认定申请权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最重要权利。现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研讨,做一简要说明,以希引起广大劳动者对该权利的充分关注和重视!(为行文的方便,下面所讲的工伤职工都是指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因工伤亡或应按因工伤亡对待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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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说工伤认定申请权是工伤职工的最重要权利?
简单的说,工伤认定申请权是工伤职工的最重要权利有两大理由:
其一,工伤认定申请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序起点。
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不能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则双方的工伤争议势必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决。如果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则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工伤认定一定要依照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申请启动。所以说,工伤认定申请是获得工伤赔偿的程序起点。
其二,如果因超过法定时效而未行使工伤认定申请权,可能导致工伤投诉无门。
《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认定申请权分别赋予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该权利,则会导致工伤认定申请不被劳动行政部门受理,从而无法取得《工伤认定书》。而《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都纷纷规定:没有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申请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起诉予以驳回。如: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第十三条“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问题”规定:“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作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但未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2、全省(江苏)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五条规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争议案件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是工伤做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工伤认定结论。故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不符合申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工伤无异议,仍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做出工伤认定,避免将来发生新的争议。”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4、……
有人认为:劳动者的工伤劳动争议被驳回起诉后,还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其实是对现实司法实践的一种理想化的想法。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两条司法解释明确将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排除在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调整范围之内,所以,依照人身损害事由提起诉讼的结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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