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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工伤维权难在何处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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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朋友外出务工,往往只图能平安挣钱回家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开始只求有活干有工资发,大多忽略了签劳动合同,有的即使自己想签,用工单位不签也没有办法。但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在务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致病、致残甚至身亡,这时向用人单位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份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就尤为重要了——
  
  1、没签劳动合同使工伤认定难上加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时农民工应当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农民工必须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提起一审、二审;认定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对工伤赔偿待遇有争议的,还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要提起诉讼,所有程序走完一遍就要花上3年9个月。由于仲裁裁决没有终局性,而处于争议对立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很难都对裁决满意,起诉就在所难免。而经过仲裁、一审甚至二审,可能半年甚或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仍然还难以确认劳动关系。
  2、缺少证据使案件久拖不决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时,哪些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呢?不同的政府工作人员有不同的标准。有的进行调查后很快便认定了工伤,有的却要求农民工提供各种详细的证明材料,其掌握标准之严,妨碍了农民工的维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通知》已经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缺乏证据仍然是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具有共性的问题。农民工普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甚至连工资表、工作证、服务证、登记表、报名表等都没有,发生纠纷后常常只能拿到其他工友的证明。而打工的流动性又使得工友们也不能常在一个地方,一旦工友已经到其他地方打工,开庭时无法出庭作证,原本已经少得可怜的证据更是几乎等于没有。
  但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工伤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农民工提供的证据并不核实,而是一味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便推到劳动仲裁,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成本。
  对此,一些地方制订了地方性法规以维护农民工权益。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发包方承担责任。《意见》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更加简便,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费证明,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招工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认定。为减少普通劳动者维权成本,《意见》还规定,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的,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若此《意见》能得到有效执行,当地受伤的农民工应该可以在维权路上少走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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