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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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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再现:
     

    小李是某汽车修理厂的员工,在一次汽车修理中,一些铁屑迸溅到左眼中,感到有点疼痛,当时并未在意也没有去医院就医,只是简单滴了眼药水。两年后,突然感觉左眼剧烈疼痛,于是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受伤严重并将导致失明,而且根据现代医学判断,左眼失明以后极有可能右眼也失明。小李在医院要花费巨额医疗费,无力负担。那么小李所受伤害是工伤吗?如果是工伤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本报律师团成员王崇满律师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那么小李是在汽车修理厂从事修理时受到的伤害,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此处存在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申请工伤超过期限没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小李受伤时其单位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而小李也没有申请工伤。那么两年后小李出现眼睛失明还能申请吗?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不能了。但根据条例的规定,一年的期限是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而本案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何理解就是焦点。小李在当时由于铁屑溅入眼睛但没有感到不适,并未在意。其根本不知自己受到了伤害,只有在两年后左眼剧烈疼痛,并导致失明时,才知道自己受到了伤害,才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两年后小李的眼疾发作时应当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小李的申请并没有超过申请工伤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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