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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单位也应支付工伤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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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黄某,20岁,1999年10月被招入光辉印刷厂(私营企业)当临时工。2002年5月3日在工作时被机器砸断右手中指末节和环指末节,同年7月6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其为10级伤残。因此,黄某向所在单位索要工伤赔偿,但单位以全厂职工均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得到补偿,所以,单位不同意给黄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某不服,遂与所在单位发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单位是否也应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


评析与结论:《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全部由单位负责支付”。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但遇到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如单位拒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或逾期不支付的,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外,工伤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甚至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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