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苏某人,男,63岁,住南安市洪濑镇某村,家境贫困,儿子早逝,留有一残疾孙子由其带养。为了生活,已然花甲老人干起了年青人才干的建筑小工活。2005年4月4日,苏老受赤岭村包工头苏某雇佣,在为赤岭村房主苏树某拆除旧厝的过程中被断落的盖板砸伤右足,经送往洪濑中心卫生院抢救诊断为:右足压榨伤(1)右第2、3趾骨骨折,(2)右第2、3、4近节趾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包工头苏某和房主苏树某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不再理睬苏老。苏老出院后不但留下了终身残疾,还欠了一身债。苏老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打工挣钱了,本已穷困的家境雪上又加了霜。经多次与包工头和房主协商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苏老决定诉诸法律,寻求法律援助。
【承办经过】
2005年8月8日,在好心人的指点和帮助下,苏老一蹶一拐地来到南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向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诉说了受伤的相关情况。包工头和房主的无情让人气愤,苏老的无助让人同情,中心工作人员在听完苏老的讲述后,认真审查了苏老所提供相关证明和证据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吴焕羽、黄志明办理该案。
援助律师接手案子后,立即为苏老委托伤残等级鉴定,经法医鉴定,确定苏老伤残等级为八级。为确保证据确凿充分,援助律师让曾经参与调解的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亲自找包工头和房主作调解工作,为防止包工头和房主抵赖与苏老雇工关系和受伤的事实,援助律师在与包工头和房主的调解过程采用了录音手段,及时地将证据收集到手。尽管援助律师费尽口舌,讲尽情理,诉前的包工头和房主依然拒不赔偿,一个推托没钱赔偿,一个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诉前调解协商未果,而相关诉讼材料也已准备齐全。2005年8月25日,援助律师正式代理苏老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包工头苏某和房主苏树某共同连带赔偿苏老雇工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6171.65元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给予苏老减免诉讼费用,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果不出所料,第一次开庭时包工头即抵赖与苏老没有雇佣关系,房主则称房屋系其父所建,并提供了其父的准建证。但是,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十分充分,在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证据面前,包工头和房主的抵赖是徒劳无功的。经承办法官和援助律师多方努力,与包工头、房主多次沟通、说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在第二次开庭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有力的维护了苏老的合法权益。
2005年11月24日,经多方努力,苏老与包工头、房主达成调解协议,并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制作(2005)南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由包工头、房主分别赔偿苏老16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并依法支付完毕。
【律师点评】
当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一天天走向进步和文明,当我们的生活一天天富裕起来时,不要忘了,在我们的身边还有那么一群人需要我们的帮助,需要我们伸出热情的援助之手。值得我们欣慰的是:苏老在我们的帮助下,得到了应得的赔偿,虽然老人再也干不了重活了,但他可用赔来的钱开一间小卖部,生计暂时有了着落,可继续支撑他们爷孙的生活。作为共和国的律师,我们也长长的舒了一口气,望着头上这片美丽的天空,我们又看到了达摩利剑在阳光的折射下,光芒四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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