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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违规作业致1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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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韦光荣是凌云县某砂石场的打砂民工。他与吴丛兰、龙真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投放石料过多,打砂机超负荷运转,导致电源开关的保险丝烧断停机,吴丛兰在没有告知同伴的情况下,即揭开打砂机盖并进入机内清理卡石,韦光荣去接好电源保险丝后,在没有判明和看清打砂机内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合上电源开关,致使打砂机转动,打砂机锤击中正在掏石头的吴丛兰腹部,吴当场死亡。

【争议】

 对韦光荣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吴丛兰的死亡与韦光荣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韦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吴的死亡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韦光荣对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砂石场业主应负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韦光荣的行为不是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预见,造成吴死亡这一结果,且韦的过失行为与吴的死亡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处罚。

【探究】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韦光荣作为砂石场(矿山)的民工,在作业中缺乏安全生产意识,违反在接通电源前应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工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由于其行为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韦光荣的行为符合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4个构成要件。他的行为既不是意外事件,也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韦光荣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

    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韦光荣违规作业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严重危害砂石场的生产安全。

    三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对造成的后果没有预见,或者轻信可以避免。韦光荣接好电源保险丝后,按常规应当看清打砂机内是否有人,没有人的情况下才能合上电源开关进行作业,但他因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这问题的严重性,或者是即使意识到了但轻信不会发生事故,无论如何,他对打砂机锤击吴丛兰腹部致死的后果存在主观上的过失。

    四是客观方面,韦的行为是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当中,违反操作规程,属于冒险作业,并且由于其冒险作业引起1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按相关立案标准,因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


   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韦光荣有期徒刑1年,死者家属获砂石场承包者杨某赔偿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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