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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锦诉郭某明、惠安县某皮塑制品厂雇工赔偿纠纷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5: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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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原告郭某锦于1994年4月受雇于被告惠安县某皮塑制品厂当鞋底工,其自入厂至1999年10月间每年经健康检查均为合格。2001年1月原告离开某皮塑制品厂时身体正常。同年2月受雇于被告郭某明开办的惠安县百崎某达鞋厂当鞋底工。2002年4月23日,原告突感身体极为不适,牙齿大量出血,在惠安县玉埕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3日转至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剖腹产下一子。同年6月20日,惠安县卫生局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整治检查,发现某达鞋厂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即于翌日向被告郭某明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停产。同年6月17日,原告的病情经泉州市职业病中毒诊断组诊断,诊断原告的病为职业病,系慢性重度苯中毒(病名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承办经过】


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郭远明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庄敬虹律师承办该案。本案经历了漫长的索赔过程。


第一次起诉:2002年6月17日,在得知自身病情为职业病慢性重度苯中毒后,当日原告即向惠安县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受理期限为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随即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后因经济实在困难,与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由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继续进行诉讼。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的被告为某达鞋厂,索赔前期治疗费合计61559.65元,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裁定鞋厂先行支付医疗费30000元,并追加惠安某皮塑厂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某达鞋厂的申请,委托泉州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是否存在慢性重度苯中毒以及苯中毒的发生与其在两被告处做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泉州中院转委托作出文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原告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生不排除与慢性苯中毒有关,但并没有认定原告的病与皮塑厂的工作有关。2003年9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1、某达鞋厂应赔偿原告损失53059.83元(含已付的30000元);2、免除被告惠安某皮塑厂的责任。鞋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次起诉:2003年底,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向泉州市检察院技术鉴定处申请伤残程度鉴定。2004年2月2日,该处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7级。同年2月17日,原告以某达鞋厂为被告,就继续治疗费及残疾生活补助金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41202元。诉讼中,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仍为7级。2004年8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04)惠民初第448号民事判决,被告某达鞋厂应赔偿原告损失132218.96元。2004年10月28日泉州中级法院作出(2004)泉民终字第1721号民事终审判决,改判被告某达鞋厂赔偿原告人民币130276.07元。


再审阶段:被告鞋厂不服上述法院判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理由为原告在进入鞋厂之前已有紫癜症状,接受过治疗,在皮塑厂工作时该厂没有为工人进行体检曾有疑似病人被辞退,认为原告的职业病系在皮塑厂得到的,同时提出原告系有家庭遗传性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应由鞋厂承担责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应追加皮塑厂作为共同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撤销原二次生效判决,发回惠安县法院重新审理。


至此,案件又回到起点。


重审———最终判决:惠安县法院分别于2004年11月29日和2005年4月1日接到上诉法院的重审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惠安县某皮塑厂为共同被告,于2005年4月27日及200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惠安县某皮塑厂应承担30%责任。于2005年8月31日及2005年10月11日作出(2005)惠民初字第66号和第905号一审判决,被告某达鞋厂应赔偿原告70%损失128338.08元,被告惠安县某皮塑厂应赔偿原告30%损失55000.75元。二被告均提出上诉,其中惠安县某皮塑厂对继续治疗部分未缴上诉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2006)泉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的职业病系在惠安县某皮塑厂引起的,皮塑厂应承担60%责任,某达鞋厂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没有对受害者进行健康体检,使原告的职业病有所加重,故鞋厂应承担40%的现任,由此变更一审判决的现任分担,改判鞋厂赔偿郭某女40%损失73334.36元,皮塑厂赔偿郭某60%损失110001.54元。


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受伤职工维权案件,其中维权的艰辛当事人深有体会,从2002年8月当事人申请仲裁直到最终判决,经历了一次劳动仲裁,十次的开庭审理,时间跨度3年多,泉州市工会、惠安总工会以及妇联均从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支持,惠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前后10次指派律师提供全面的、系统的法律援助,并全程跟踪,泉州电视台、福建电视台、东南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及报刊作出相应的报道,对促进法律的公正、维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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