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九十年代初期,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于1994年12月12日,省政府颁发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闽政[1994]40号),并从1995年1月1日起实现了全省工伤保险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实施工伤保险地(市)级统筹过程中,省劳动厅又从1995年至1997年下达《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工伤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等七个规范性文件,使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又上一个新台阶,并在改革中得以不断深化与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由于工伤保险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有待遇的支付, 又有工伤医疗救治,而且时间跨度较长,涉及部门多,因此,各级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管理是否统一,是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必备基础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管理规范化,办事程序化,服务窗口化,操作微机化”原则,建立业务程序,做好贯彻执行《条例》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一、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填报《参保职工花名册》,并与社保机构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5个工作日内在《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参保数据库,录入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和参保人员花名册。
用人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及年检等事项时应在上述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保机构报备有关资料。
二、缴费申报程序。保费征收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应向社保机构申报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职工增减变动情况;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每月根据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及职工增减变动表登录收入台帐和维护数据库,并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工伤保险缴费核实表》,制成缴费托收软盘,打印托收单送财务人员收款;财务人员次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伤保险缴费到账情况反馈给工伤保险业务人员,业务人员8日前根据财务人员反馈的信息生成《工伤保险实缴清册》和《工伤保险欠费明细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欠费单位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同时根据清欠情况及时维护参保单位欠费数据库;次月8日前将上个月应缴、欠缴和补缴情况生成统计台账,财务、统计人员根据统计台账编制会计、统计报表。
三、事故报告与工伤认定办理程序。1995年4月4日省劳动局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劳险[1995]017号)和安监部门已明确规定:参保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报告,其中,死亡的三日内;重伤的七日内;职业病和轻伤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报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的费用。如在规定时限内遇到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或报送事故报告有困难的,可事先用电话或其它方式报告(事后补报)。社保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凡重伤事故,指派两位负责工伤保险业务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和救治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形成笔录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反馈《因工负伤事故报告书》,参保单位接到《因工负伤事故报告书》后,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报表》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参保单位和社保机构。
四、工伤医疗办理程序。工伤医疗、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是构成工伤保险的四大要素,而工伤医疗则是在工伤保险四大要素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影响着工伤保险的改革与发展,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这么认为,工伤医疗是工伤保险的基础。如何加强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合理、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工伤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这是自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险机构一直在探索研究的课题。
社保机构应建立相互制约机制,明确医院、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社保机构的职责。此项工作办理程序(1)确定工伤医疗定点医院;(2)与工伤医疗的定点医院签订医疗协议;(3)不定期走访医院,监督检查协议执行情况。
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应在定点医院治疗(抢救除外)。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参保单位在3个工作日填写《职工医疗终结鉴定表》,送医疗机构,由主任医师签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鉴定后将《职工医疗终结通知书》送达参保单位、当事人和社保机构,参保单位接到《职工医疗终结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福建省职工工伤(亡)医疗费用支出申报表》并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清单、发票、病历等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关于工伤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闽劳险局函[2003]3号)的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报销。
五、伤残(亡)待遇审批办理程序。各级社保机构在遵循权益与义务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支付伤残职工和工伤职工遗属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1)被鉴定为1-10级的伤残职工,参保单位在2个月内填写《工伤待遇审批表》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伤残职工伤残等级证及有关资料。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接到在保单位报送的《工伤待遇审批表》后,经审核无误送部门领导复核后,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按照领导审批意见,及时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2)伤残职工需配置康复器具的,由参保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康复器具购置审批表》送当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审批签章后,报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给予配置,社保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参保职工因工或患职业病死亡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填写《职工工亡待遇审批表》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待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报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部门,经过业务人员审核无误送部门领导复核后,报上级分管领导审批。财务人员根据领导意见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六、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电脑处理程序。业务人员根据上级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建立对伤残人员(1-4级)和工亡遗属数据库,登记工伤保险支付台帐,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清册,财务人员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清册》办理待遇拨付手续。
七、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办理程序。建立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机制,防止冒领、错领定期抚恤金。保障伤残人员和供养亲属合法权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伤残职工和供养亲属必须向抚恤金审批地社保机构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生存状况有效证明,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人员接到伤残人员和供养亲属提供的生存证件后,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清册》,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清册》支付待遇。对逾期不能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保机构可从下个月暂停发放其有关待遇,待认证后再予补发。
八、社会化发放办理程序。为加强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保障伤残人员和遗属合法权益,各级社保机构应本着“统筹规划、分类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对全省2889名1-4级的伤残职工和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应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这部分人员按时足额领取抚恤金,其办理程序:
(1)户籍居住地均在省内参保所在地的,每月按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社保机构工伤保险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经业务人员审核无误签章后直接向财务人员领取抚恤金。
(2)户籍在省内参保所在地而居住在省内异地(含省外安置)在其办理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手续时,需异地领取抚恤金的,本人应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省内(外)异地发放抚恤金协议书》,经社保机构批准后方可办理异地领取抚恤金手续。
(3)因私出国、出境或定居满一年以上的伤残人员和遗属,须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审批定期抚恤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社保机构方可按规定予以支付抚恤金。
九、工伤档案收集、管理程序。工伤档案是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急性中毒和患职业病时形成与工伤有关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各级社保机构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工伤保险业务人员对每例工伤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和归档,其收集、整理归档的程序和归档后管理使用办法,按《福建省职工工伤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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