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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应由单位优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发表日期:2011-05-03 19:41: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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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方某是青岛某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名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也为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根据合同的要求,方某负责单位的人员管理。某日,方某在回家的途中遭遇车祸,被迎面驶来的货车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方某被过往行人送往医院,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方某于住院一个月后因医治无效死亡。单位依法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交了法定材料,劳动部门审查后依法作出认定方某受伤属工伤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单位接到认定决定不久,便由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而依法被宣告破产。
  方某家属认为,单位虽依法破产,但是方某工伤是发生在破产之前,对于方某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理应从破产费用中予以支付,单位不同意其请求,所以方某的家属将争议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方某受伤性质已由法定机关予以依法认定,后因救治无效而死亡,故方某的亲属可以依法请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以及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本案方某的企业已经破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所以,清算组应当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的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企业破产完成注销登记后便会失去主体资格,即没有支付工伤待遇的能力。因此,如何保护工伤职工的求偿权便是《工伤保险条例》所面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结合此案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破产后的工伤待遇问题作一个说明:
  一、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并且该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工伤职工的生存,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时侧重保障工伤职工的求偿权。按照一般情况,企业破产后会产生主体终止的法律效果,一旦企业完成破产,将不具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为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清算后利用所剩财产予以偿还债务,对于债权可以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有限的赔偿。
  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工伤职工的权利,同样具有债权的性质,也就是说,享受工伤待遇由单位支付相应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要求单位支付。所以,企业破产后工伤保险待遇仍能获得保障。
  二、企业破产后的工伤待遇具有优先地位。
  法律规定企业破产必须进行破产清算还债程序,但是一般债权只能在清算过程中获得有限的赔偿。《工伤保险条例》为了实现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生存权,法律用特别规定的形式保障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就是说,企业破产后的工伤待遇具有优先地位,它优先于普通的债权,只有工伤待遇支付完毕,一般债权才能得到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方某受伤后在医院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治疗,所以在治疗过程中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停工留薪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治疗一段时间后方某死亡,此时便可以依据工伤死亡的规定由其亲属享受相应待遇,即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是,在这过程中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破产清算后优先清偿该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7、41条的规定,裁决由清算组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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