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吴某系某仪表有限公司职工,在该公司整表车间从事检油表工作,实行计件工资制。2007年2月28日,吴某在上班时,见同车间的铆上盖班组人手紧张,影响到自己岗位的流程操作,遂前去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右手被机器压伤致残。
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主张其是在为公司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且出事故前,他曾和其他工人多次到铆上盖岗位帮忙,公司并没制止,他的工作应属正常的工作范围。某仪表有限公司认为,吴某在整表车间从事检油表工作,事发当天,吴某未经公司和车间管理人员的指派和许可,到铆上盖岗位开机操作导致受伤。因其受伤并非在其本职岗位上,又未经公司临时指派,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吴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吴某未经指派擅自串岗而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呢?
工伤认定:市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为工伤。
案例分析:吴某虽然不是在本岗位工作时受伤,但吴某串岗是在客观上产生有利于单位的行为,主观上有以单位利益为目的而从事该行为的动机,也应视为工作原因。同时串岗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不得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吴某的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在归责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均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为一著名的法律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被资产阶级学者称为机器和事故年代的19世纪起,由于工业化的进程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工业事故,这也成了当时最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那一时期,由于受传统法律理论的限制,对工业事故的处理主要适用过错责任。根据这一原则,受害的工人必须举证出资本家有过错时方能获得赔偿。不仅如此,资本家还可以引用共同过错以使自己免责。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工厂资本家难以败诉。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工人阶段的斗争,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资本家们不得不缓解双方的矛盾以达长久稳定的统治,在19世纪末期,对??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损失。过错责任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或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因此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可以同时实现惩罚功能和补偿功能。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并无过错,惩罚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标,而只能保留其补偿功能。这也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大目的的要求。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方面表现的尤为具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并未纳入蓄意违章、违规操作、串岗等情形,其实是将上述几种情形规定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无过错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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