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并在机动车事故中受伤。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工伤呢?实践中,往往不同的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之间、不同法院之间有不同的结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法院之间也有着绝然相反的处理结果。因此,对无证驾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分歧和混乱,不利于对工伤案件的处理。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认定为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一、工伤保险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论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无责任,只要不是职工故意自残或者自杀,受伤职工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很明显,这里的规定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附加故意、过失之类的条件。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不外乎三类:1、另一方机动车的全部责任;2、劳动者方全部责任;3、劳动者部分责任(主要、同等或次要)。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按照该规定,劳动者即使负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仍可认定为工伤。可见,在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情况下并不把违反交通规则作为不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更前进一大步,干脆把“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也删除了,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可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非常明确,其含义就是不管是劳动者全部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者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管责任如何,他人责任也好,自己摔伤也好,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能以劳动者有过错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雇主、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个人也有过失。因此,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人员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准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工人受到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无需举证即可享受补偿的权利。它表明一旦发生职业伤害事故,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赔偿。这一原则的转变,起到了发挥社会保险的功能、简化法律程序、提高效率的作用,及时、公正地保障受伤害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使企业、雇主从工伤赔偿官司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有过错,不能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曾规定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这个复函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为依据,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该复函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基础,且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不符,应属无效。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无证驾驶机动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目前,有些工伤认定部门或者法院对无证驾驶的职工因交通事故受伤,以职工违法治安管理为由,认定不属于工伤。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第一、工伤保险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理由上面已详述。第二、该项规定的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如上下班途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与人斗殴受伤,可以排除认定为工伤。而无证驾驶与受伤并不一定就有必然的联系或者是直接原因,不能一概排除在工伤之外。再者,该行为应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的行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做出认定,工伤认定部门无权认定。第三、无证驾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将无证驾驶机动车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之前,无证驾驶是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职工无证驾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不管责任如何,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目前有些工伤认定部门或者法院将此认定为不属于工伤是错误的,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和救济。至于无证驾驶的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宜作为否定工伤的依据。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在解释和适用有关法律时及其具体规定时,应当依据目的解释方法和适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条款。即使存在不同法律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只要有能够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法律条款则应当优先适用,唯有如此才能符合立法目的,也才能体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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