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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6: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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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4月25日9时许,李某在申请人处做清洁工作时,仓库管理员林某安排其去干其他工作,李某以不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由拒绝,两人因此发生口角,林某将李某左胸部跺了一脚,李某受伤倒地。当日下午,申请人派人陪同李某到某某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是:黄体破裂,宫外孕。当晚,李某在某某市人民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事发后,李某报了警,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警,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记录,并出具有关证明,林某潜逃,公安机关多次查找未果。李某于2006年5月1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2006年7月27日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李某为因工受伤。申请人不服,于2006年8月14日向某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处理结果

    经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该工伤认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2006年9月28日,某某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重新调查核实,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李某非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

    三、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用、法律法规适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该工伤认定的事实不清。关于李某的具体受伤部位,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书中表述的是“林某蹦起一脚踹至李某腰部”,而李某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却陈述被林某一脚踹至腹部,实际上是林某将李某左胸部踢了一脚,这一事实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有证据证明。可见,该工伤认定是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作出的,该工伤认定的证据不足。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依据的是李某在某某市人民医院的诊断结论:黄体破裂,宫外孕。黄体破裂是一种常见的妇科疾病,引起黄体破裂的原因很多,外力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外力导致黄体破裂应是腹部遭受外力冲击引起的,李某黄体破裂的真正原因是外力所致还是宫外孕所致?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没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对此,复议机关不能予以采信。第三,适用依据错误。该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文。而本案中,李某系申请人雇用的保洁员,林某系申请人的仓库管理员,两人不存在直接的工作关系和隶属关系,李某打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对林某的辱骂而非工作原因,林某所受伤害属暴力伤害而非事故伤害。同时,李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林某的暴力伤害。

    四、办案启示

    语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可以说,人类自有经济活动以来就与伤亡事故结下了不解之缘。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工伤事故不断增加,因工伤认定造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工伤认定工作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热点问题。

    我国工伤保护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摆在立法宗旨的第一位。建国初期,我国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尽管这还不是工伤保险的单项法规,但其中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应是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工作的先声;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发展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事业。1996年,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订并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了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可以看作是我国工伤保险专门法规的雏形;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工伤保险的单项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两年多,但在我国劳动资源供大于求、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工伤认定工作仍显复杂艰巨。“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相同的两个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归纳起来,有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工伤认定部门来说,要依据这13种情形去应对所有的工伤认定申请,难度相当大,出现争议在所难免。这也对劳动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及适用,形成了认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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