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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二则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6: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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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今年5月14日,某快餐公司员工张某未完成工作任务,抓紧生产,在操作切菜机械时,该机器突然出故障。在未关电源、没设机械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把手伸入该机械内,造成手指受伤。张某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张某粗心违章操作,不予认定工伤,向张某这种情况真的不能认定工伤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   李振兰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处理上述三种情形外,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不论违章与否,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张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2:
    今年4月初的一天,某建筑工地上一农民工袁某,在中午吃饭时突然摔倒在工作场所,随后被及时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脑溢血。后经过治疗出院。该农民工向该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该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职业病范围,主要是因为自身健康原因导致。袁某表示纳闷,怎么不是工伤呢。向袁某这种情况真的不能认定工伤吗?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   李振兰  解析: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共有十大类、115种,而脑溢血不属于职业病的范围。故农民工袁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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