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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4: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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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国家极为重视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然而在农民工工伤方面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般来说欠薪问题多是生活问题而工伤则更多的是生存危机。实践中工伤农民工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工伤维权也成为中国农民工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难题。应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维权


一、工伤农民工维权存在的问题


   1.工伤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是私了了事。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的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即使工伤私了的弊端如此之多可私了仍然盛行不衰尤其是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私了几乎就是通例。


2.裁决往往难以执行。


实践中工伤农民工能经过工伤认定和马拉松式的诉讼后不作出重大让步的人很少即使不作出让步此时其财力和精力可以说消耗殆尽一张盖着国徽的判决书的执行几乎会使他们绝望。因为此时工伤农民工会发现平常财大气粗的老板基本上没有钱可供执行企业值钱的财产几乎都是第三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能还不够法院的执行费和执行中的实际花费。


3.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工伤农民工时常不会运用法律去解决问题他会选择其认为更有效率的方法。现在流行几种法外方式一种是以自虐、自残、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一种是以暴力方式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债权人或者其工作人员进行“维权”一种是以“闹访”方式非法上访、单独或者聚众闹事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二、造成工伤农民工维权困境的原因


     1.农民工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农民工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有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走完所有的程序最少也要个月左右最长的则要个月。高成本的维权使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漫长复杂的维权程序妨碍了农民工权利却使违法单位有时间可以转移资产使诉讼失去意义或面临风险。


    2.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工伤认定太难。


农民工工伤后工伤认定困难的具体表现一是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难。由于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这样就很少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很少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不用说让农民工拿出劳动合同文本几乎已是不可能就是让他们拿出其他证书也是非常困难。二是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难。有部分民营企业主在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节省费用为由故意将工伤农民工送到非正规医院治疗即使治疗终结也难以出具正规的诊断证明书有的以某某办有工伤保险为由用假名进行住院登记这样工伤农民工得到的诊断证明书在工伤认定中就存在很大的瑕疵。三是求两份工友的证人证言有时也非常难。农民工工伤后用人单位可能会对作出证言的农民工辞退另外农民工流动性很强这样工伤农民工及其家属在其伤情稳定后一直难找到一份证人证言。


3.用工单位违法成本低。


     在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非常低这也是造成劳动者屡陷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欠薪不仅要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还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工伤保险索赔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打年的官司耗去农民工大量的精力用人单位最多不过支付本应给付农民工的工伤赔偿。不少农民工因为跟用人单位耗不起最终无奈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三、工伤农民工维权的对策


      1.加强立法执法工作维护农民工权益。


     ( 1) 改革工伤认定程序合理缩短工伤农民工的维权流程。认定工伤是正确处理工伤赔偿纠纷的前提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对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由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国家支付故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是适宜的。但是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仍然必须有独立的工伤认定程序并延伸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二审程序笔者认为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行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劳动者是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性质不同不必死守同一规则。后一种情形不涉及国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其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即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认定是否为工伤并裁决赔偿金额。更何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劳动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由该部门认定工伤并无不当。事实上劳动部社函[1999]113 号文件《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但实践中该规定没有成为一项正式制度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不愿意提前受理。笔者认为,“提前”受理工伤争议仲裁申请这一制度应当尽快“转正”确立以切实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1](p159


     ( 2) 填补法律漏洞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如果工伤农民工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对其权益实现极为有利。当财产被保全后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也必然会寻求和解的途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缺失财产保全制度实为法律漏洞。对此问题从制度上有赖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作一定修正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上依法理进行补充解释填补法律漏洞赋予工伤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 3)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力量。一是应强化劳动部门的执法监督力量劳动执法部门应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使企业改善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对农民工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二是借鉴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验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执行。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应采取强硬措施予以规范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三是建立强制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充分保障其人员、经费使其卓有成效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采取措施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 1) 加快立法进程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加快工伤保险的立法进程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完整的工伤保险法。这是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关键。其次是要求工伤职工受伤初期所在企业必须全力保障及时组织有效的抢救、治疗。对由于企业不给及时救治而造成工伤职工不良后果并有确凿证据的要对企业进行处罚情节恶劣的要追究企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再次是针对一些企业由于躲避、不配合造成的取证难使工伤案久拖不能解决的应视为一方躲避责任采取依据单方证据裁定的办法从而增强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感降低工伤调查取证中的难度。


   ( 2) 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管好用好基金尤为重要,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要及时予以堵塞。要尽快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对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才来参加工伤保险、补缴保险费的企业只能从补缴办理日开始享受待遇。社保机构必须与工伤定点医院建立起和谐融洽又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真正做到病与伤区分、伤与药相符、量与价一致严格控制使用进口药和单纯营养药杜绝各个环节上的浪费确保工伤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


( 3)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康复要相结合。工伤保险不能只是单纯补偿要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目前需要解决的课题一是建立一套运行体制使工伤保险制度有预防、康复、赔付的整体功能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二是企业的浮动费率要与其安全状况真正挂钩要以上一年企业的安全状况为依据定期调整优则下浮差则上调。三是引入奖励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中计提部分资金用于为工伤保险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调动和激励各级工伤保险和安全预防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参考文献:[1]耿忠平.社会保障学导引[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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