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抢险救灾的救援人员在工作中因地震原因或者其他原因遭受伤亡的,应当按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为工伤。因工作被指派到震区参加抢险救灾的医护人员、救灾工程人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在救灾中因地震或者因其他工作原因造成伤亡后果的,应当一律按照工伤事故处理,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十四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参加了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按照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因工伤残规定处理。”因此,在抢险救灾中,自愿参加救援的自愿者,并非受到工作指派,而是自觉参加抢险救灾的,在救援工作中因地震或者其他救援的原因遭受伤亡的,应当按照《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予以工伤保险待遇。
二.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劳动者是否认定为工伤
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应当根据工作原因和非工作原因而有所区别。对于非因工作原因在地震中造成伤亡的劳动者,以及其他没有劳动关系在地震中遭受损害的人,则按照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则,不存在赔偿问题,可以得到国家法定的抚恤和救济。
地震受害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内遭受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不少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根据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发生地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如厂房倒塌、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而伤亡,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件,可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理解不能扩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或者唯一原因,这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发生地震也不是一种“事故”,因此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工伤。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必需对“暴力等意外伤害”进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才能判决“地震”是否包括在“暴力等意外伤害”之中。
笔者认为是否认定为工伤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不可抗力在工伤保险合同中是否免责?这是问题的关键。二是意外伤害的定义是否包括地震?
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但法律又没有规定雇主对雇员受害的免责事由。于是,一些学者便顺理成章的认为该免责事由适用于雇员受害责任。笔者不敢苟同。首先,我们从工伤事故保险责任来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即是工伤事故保险责任的免责事由。该免责事由无一不是以受害人主观故意造成为标准,只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恶果才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其次,根据报偿理论和公平原则,雇主是不能免责的。如无辜受害雇员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就不能体现无过错责任所具有的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之公平观念。<?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参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地震中受到伤害当然属于意外伤害。又经笔者对比,中国各大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都是大同小异,都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条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等“责任免除”条款中均不包括“地震、火灾”等,对于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在地震中受到伤害会得到赔偿。既然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会得到赔偿,在社会保险中,投保人就更有理由获得工伤赔偿了。
因此,笔者赞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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