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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9: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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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自1995年9月1日施行以来,在市人大的重视和监督下,在全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下,通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节约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禁放格局逐步形成,禁放意识不断强化,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但由于受传统习俗和国内其他城市相继解禁的影响,市民中要求解除烟花爆竹“禁放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慎重处理这一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认真研究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重新审议《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修订草案》,建议将禁放改为限放。在8月25日召开的兰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草案》未获通过,我市继续执行1995年颁布的《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放工作,统一认识,坚定信心,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禁放工作中的优良作风,切实把《规定》的贯彻执行作为强化社会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要在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市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派出务必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并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组织体系,保证禁放工作自始至终有人管、有人抓,有监督、有检查。力争使今年禁放工作的宣传声势大于往年,工作力度强于往年,禁放成效好于往年。

  二、 广泛宣传,大造声势,使禁放《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做好禁放工作,深入、细致、广泛的宣传工作是关键,要切实把宣传工作放在首位,加强与省、市各大新闻媒体的联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工具,不断开辟新的宣传渠道,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精神,大力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成果,不断扩大禁放工作的影响,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禁放意识,使广大群众明确认识到我市禁放工作不但不放松,而且要进一步加强,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推动禁放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对辖区群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与学校、街道、社区密切联系,采用在街道、居民院落、农贸市场、学校张贴宣传品,在出城卡口点和城区主要街道悬挂禁放标语,出动宣传车上街宣传,签订禁放责任书等成功做法,使禁放《规定》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特别要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宣传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和儿童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禁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性,增强遵守禁放《规定》的自觉性,把中小学生和儿童从燃放群体中转化为禁放动力。

  三、明确任务,各司其职,迅速推开禁放工作

  禁放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和社会各个方面,单靠几个部门和单位的力量远远不够,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共识和合力。一方面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公安机关是执行落实《规定》的主体,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把堵源与禁售、禁放结合起来,重点加强各入城口的卡口堵截和面上的查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烟花爆竹流入我市的渠道,对非法运入我市的烟花爆竹一律查扣没收,对违法贩运者依法处理,对违法燃放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工商部门要集中清查治理各类集贸市场、日杂市场、商业零售网点和小摊小贩,对非法加工、经营的摊点一律取缔并严肃处理。把日常管理同集中检查、节前突击检查整顿结合起来,把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每个市场、每个市场管理员,对那些有法不守、有纪不遵、违法乱纪的,发现一家,处罚一家,取缔一家。教育部门要重点做好中小学生的工作,并通过中小学生做好家长的工作。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开展查禁工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要深入辖区居民院落,重点打击小商小贩流动贩卖及上门推销者。各部门、各单位要管好自己的家属院,管好自己的干部职工,做到自己不放、家人不放。另一方面,要与驻兰部队、铁路、民航及省直机关、省属厂矿、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争取配合,使他们积极响应和支持兰州市人民政府的禁放通告,并教育本单位职工、家属、子女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四、严格执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燃放活动

  有关部门要对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清查。城区要把清查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和个体摊点。特别要加强对西关什字、南关什字地下人行通道及义乌商贸城、温州城等大型商城的检查力度,同商户签订治安责任书,防止销售烟花爆竹。要把巡逻、执勤和查禁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制止违规燃放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马路摊点。对有证经营的,要严格审批把关,不准购买、销售摔炮、砸炮、鸣沙炮、二踢脚和装药量大、氯酸钾超标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流入市区。要采取发动群众举报、明察暗访、布设治安耳目等多种手段,及时发现并坚决查处一批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窝点,查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依法打击处理一批非法销售、燃放人员。11月份,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宣传活动,深入集贸市场、街道开展禁放宣传和检查工作。

  五、认真研究,完善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要学习借鉴外地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从烟花爆竹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毫不动摇地抓好禁放工作。从近几年查禁的情况来看,非法流入我市禁放区的烟花爆竹的渠道一是不法商贩和销售厂家向我市运输,二是群众从禁放区周边和邻近县区带入。因此,要转变工作方式,把事后查处和事前监控结合起来。按照省公安厅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的有关规定,对进入我市非禁放区的烟花爆竹进行流向监控管理,统一审批,按照公安部等6部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从定点生产厂家进货,并查验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对进入我市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处,从源头上做好管理工作。同时,各级政府要保障工作经费支出,确保禁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联接:

         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5年3月11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全议通过 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28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共、个人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个行政区范围内,除青白石乡、皋兰山乡、魏岭乡、湖滩乡、黄峪乡、金沟乡、达川乡、河口乡和其他乡(镇)边远、分散的山区村外,均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实施情况,决定扩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含拉炮、摔炮、砸炮、擦炮。

  第三条 本规定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村)民组织和家庭,应对单位职工、部队官兵、在校学生、居(村)民群众和家属子女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经市公安局批准或持有合法许可证件者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给予处罚。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视情节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经济收入的,其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监护人唆使、纵容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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