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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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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依据本办法予以“一票否决”。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取消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1.死亡1人以上;
  2.累计重伤3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中从事道路交通运输和拥有10台以上车辆的单位仅对当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大责任事故,或全年责任事故累计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二)所属及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重大责任事故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市、县(区)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
  1.一次死亡3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销案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责任部门。
  (五)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组织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伤亡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审查内容,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所评比推荐的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名单中应予“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否决。
  第七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原任职单位其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
  第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2004年2月3日《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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