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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关于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2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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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通报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党委政府、市属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企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榆各单位以及其它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事故是指安全责任事故。

  第四条 一票否决是指被否决对象在否决期内,取消评优树模、表彰奖励、晋职晋级等资格。

  第五条 本办法确立的否决期,县区、部门、单位为一年;相关责任人员为两年,并实行辖区内跟踪否决。

  第六条 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否决标准实行一票否决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实行一票否决:

  (一)忽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地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对重大事故隐患失察,监控不力、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察指令,引发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的土炼油、土炸药、黑火药、烟花爆竹等非法生产,查处打击不力,任其存在的。

  (三)组织大型群众聚集活动,未按规定进行报批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对所管辖范围内民间重大集市集会活动监管不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事故发生后,因组织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破坏事故现场,阻挠抵制事故调查,或提供伪证,打击报复事故调查人员及举报群众的。

  (五)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0%以上的。

  (六)县区未按有关规定预算安排安监经费的(市、县区两级,每年按总人口每人0.1元和0.30元标准执行,吴堡县按每人0.4元执行)。

  第八条 全市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百分制考核,由市政府与县区签订安全专项责任书或下达安全考核指标,县区年度得分为全市最后一名,且总分不足80分的,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由市政府向市直有关部门颁发安全专项任务书或下达安全考核指标,年度得分低于80分的,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县区境内发生(不含煤矿事故)4起重大事故或1起特大事故的,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煤炭行业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一)产煤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煤炭主管部门,按管属范围分别计算原煤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均实行一票否决。

  (二)产煤县区按年产煤量计算,每产200万吨原煤,超过一起重大事故或发生一起特大事故的,对县区党委、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三)年发生5起重大事故或一起特大事故,对市煤炭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市年累计发生13起死亡3至9人交通事故或重大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60人,或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对市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市农机部门按下列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全市年发生6起死亡3至9人事故或3至9人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0人,或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事故,对市农机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除交管、煤炭、农机部门外的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省驻榆各部门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年发生3起严重事故(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下同)或1起重大事故的,对部门及其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使用报废或存在隐患的设备,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事故的,对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由市委、市政府行使一票否决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对县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否决,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对行业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的否决,按隶属关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制度的执行,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被一票否决的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单位,由其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否决决定;

  (二)被否决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否决决定。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一票否决制的执行监督。

  (一)各县区、各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员的评优树模、表彰奖励、晋级晋职,必须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否决决定书后,可以在内部工作通讯或者媒体上公布有关否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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