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营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组织的一支多专业的高级安全技术队伍,其成员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及退(离)休(含内退)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验收、事故调查等事项。
第四条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特殊专业,条件可适当放宽),熟练掌握相关方面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实事求是;
(五)年龄原则上62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查等有关活动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推荐;
(三)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审查;
(四)市安委会复核同意,安委会主任批准任命;
(五)市安委会颁发专家聘任书。
第七条 专家组由化工、机电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安排专家组的有关活动。专家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采取聘任制,每届二年,任届期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聘任的退(离)休(含内退)人员,日常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专门安排的办公场所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专家组在市安委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安委会负责。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参加以下有关活动:
(一)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决策的咨询;
(二)参加安全生产检查;
(三)参加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及“三同时”审查;
(四)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督整改和验收;
(五)参与重大、特大事故或疑难事故的调查分析;
(六)参加重大安全技术科研课题的咨询;
(七)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动态和突出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论文,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出优秀论文;
(八)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指派参加有关活动,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聘任的退(离)休(含内退)人员,每月集中l天作为专家组成员活动日(每个月第一周的星期一),参加有关活动或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探讨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在执行公务时,须出示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指派函,方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在执行公务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 条专家组成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维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形象,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专家组的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专家组活动经费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家组中聘任的退(离)休(含内退)人员,日常及活动期间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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