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7: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5年6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82届会议;并注意到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4年工伤津贴公约和建议书、1965年最低年龄(井下作业)公约和建议书、1965年未成年人体检(井下作业)公约、1977年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1988年建筑业安全与卫生公约和建议书、1990年化学品公约和建议书、以及1993年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和建议书,并考虑到工人需要并且有权利,在制定和实施与他们在采矿业面对的危害和危险有关的安全与卫生设施时,了解情况、接受培训、被真正咨询及参与其过程,并认识到预防采矿业引起的、影响工人或公众、或损害环境的任何死亡、受伤或健康危害是极为重要的,并意识到需要在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其它有关机构间进行合作,并注意到这些组织发布的有关文件、操作规程、规程和指导方针,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4项关于矿山安全与卫生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1995年6月22日通过下列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Ⅰ.一 般 规 定
1.本建议书的各项条款补充199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以下称“公约”)的各项条款,并应与公约条款协同实施。
2.本建议书适用于所有矿山。
3.(1)根据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会员国应制定、实行并定期检查关于矿山安全与卫生的连续性政策。
(2)公约第3条规定的协商,应包括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就工时、夜班和倒班工作对工人安全与卫生的影响进行的协商。会员国应在此种协商后采取关于工时、尤其是最长每天工时和最短每天休息时间的必要措施。
4.主管机关应拥有具备适当技能的、充分合格和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及足够的技术和专业支持,以便对公约所涉事务进行监察、调查、评估和咨询,保证国家法律和法规的遵守。
5.应采取措施鼓励和促进:
(a)国家和国际一级矿山安全与卫生信息的研究和交流;
(b)主管机关对小矿山的特别帮助,以便:
(i)支持技术转让;
(ii)制定安全与卫生预防计划;
(iii)鼓励雇主与工人及其代表的合作和协商。
(c)工伤或患职业病工人的康复和恢复工作的计划或制度;
6.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与矿山安全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要求,如属适宜应包括下列有关内容:
(a)证书和培训;
(b)矿山、采矿设备和设施的监察;
(c)采矿作业中使用或产生的炸药和危害物质的处理、运输、贮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d)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工作状况;
(e)对工人的监督。
7.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的要求,可规定矿山设备、器材、有危害的产品和物质的供应商应保证遵守国家安全与卫生标准,产品有清楚的标签,以及提供易懂的资料和说明书。
8.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a)关于矿山救护和急救、以及关于适当的紧急救护医疗手段的要求可包括:
(a)组织安排;
(b)必须提供的设备;
(c)培训标准;
(d)工人的培训和参加演练;
(e)必须达到的经过培训的人数;
(f)适当的通讯系统;
(g)有效地发出危险警报的系统;
(h)提供和维护救护与逃离手段;
(i)建立矿山救护队;
(j)对矿山救护队成员进行定时身体检查和评估,并对其进行定期培训;
(k)免费向在工作场所受伤或患病的工人提供医护和接受医护所需的交通;
(”与地方当局合作;
(m)促进本领域国际合作的措施。
9.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b)提出的要求,可包括必须提供的自救装置类型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及在易于发生瓦斯突出的矿山和如属适宜在其它矿山,提供自给式呼吸装置。
10.国家法律和法规应规定安全使用远距离控制设备的措施。
11.国家法律和法规应特别明确雇主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单独工作或在隔离状态下工作的工人。
Ⅱ.矿山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12.雇主应进行危害评估和危险分析,并如属适宜随即制定和执行处置危险问题的系统。
13.为维持地层稳定,根据公约第7条(c),雇主应采取一切适宜措施以便:
(a)监视和控制地层运动;
(b)如属必要,对采矿工作面的顶板、侧壁和地板提供有效支护,所选择的采矿方法可以控制地层塌陷的区域除外;
(c)监视和控制露天矿山的边坡,以防止物料掉入或滑入矿坑和伤及工人;
(d)保证密封墙、防火水池、尾矿坝和其它此类贮水设备合理地设计、建造和管理,以防止物料滑落或塌陷的危险。
14.根据公约第7条(d),单独的通往地面的手段应尽可能相互独立;应为危险情况下工人的安全撤离作出安排和提供设备。
15.根据公约第7条(f),工人进入的所有矿山井下作业面和如属必要其它区域,应以适当方式通风以保持下列空气条件:
(a)爆炸的危险消除或减至最低程度;
(b)考虑到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对工人体力的要求,工作条件是适宜的;以及
(c)符合有关粉尘、瓦斯、辐射和气候条件的国家标准;在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雇主应考虑国际标准。
16.公约第7条(g)提及的要求制定操作计划和程序的特定危害可包括;
(a)矿山火灾和爆炸;
(b)瓦斯突出;
(c)岩石突出;
(d)水和半流质涌入;
(e)塌方;
(f)地震运动的敏感区域;
(g)与在接近危险地点或特别困难地质条件下的工作有关的危害;
(h)通风损失。
17.根据公约第7条(h)雇主可采取的措施,如属可行应包括禁止人员向井下带入任何可引起火灾、爆炸或险情的物品、物体或物质。
18.根据公约第7条(i),如属适宜,矿山设施应包括足够的防火和避灾室以供紧急情况下工人的躲避。此种避灾室应易于识别和进入,尤其是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
19.公约第8条提及的应急计划可包括:
(a)有效的现场应急计划;
(b)紧急情况下停止工作和撤离工人的规定;
(c)应急程序和使用设备的适当培训;
(d)对公众和环境的适当保护;
(e)向适当机构和组织提供信息并与之协商。
20.公约第9条提及的危害可包括:
(a)空气中的粉尘;
(b)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其它矿山瓦斯;
(c)烟雾和有害物质;
(d)柴油引擎排放的烟雾;
(e)氧气缺乏;
({)岩层、设备或其它来源的辐射;
(g)噪音和震动;
(h)极度温差;
(i)湿度过大;
(j)照明或通风不足;
(k)与高空或深井,或狭窄空间作业有关的危害;
(l)与手工操作相关的危害;
(m)与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有关的危害;
(n)上述任何因素综合造成的危害。
21.根据公约第9条采取的措施可包括:
(a)用于相关采矿活动或车间、机器、设备、装置或结构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b)在无法采取上述(a)提及的措施的情况下,包括工人免费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和防护服在内的其它有效措施;
(c)在确认存在对人的生殖危害和危险的情况下的培训和专门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包括如属适宜,特别是在怀孕和哺乳等卫生危险期内,在工资不受损失的情况下掉换工作的权利;
(d)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危害的区域的定期监视和监察。
22.公约第9条(c)提及的防护设备和装置的类型可包括:
(a)对滚动和下落物体的防护结构;
(b)设备底座的背带和固定带;
(c)完全封闭的增压室;
(d)避灾室;
(e)紧急淋浴和眼睛冲洗站。
23.实施公约第10条(b)时,雇主应:
(a)保证对矿山每个工作场所,尤其是其空气、地质条件、机器、设备和装置的适当监察,包括如属必要的班前监察;
(b)保留关于进行监察、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措施的书面记录,并可在矿区查阅此种记录。
24.如属适宜,公约第11条提及的向工人提供的免费和无任何歧视或报复的卫生监督应包括;
(a)在工人就业前或就业后立即,以及随后不断向工人提供因其从事的工作而需要的体检;
(b)如属可行,向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不能履行其正常职责的工人提供重新工作或康复的机会。
25.根据公约第5条第4款(e),如属适宜雇主应免费向工人提供并维护:
(a)足够和适当、以及如属适宜按性别区分的厕所、淋浴、洗脸盆和更衣设施;
(b)适当的衣物存放、洗涤和烘干装置;
(c)在合适地点供应合格饮用水;
(d)适当和卫生的进餐设施。
Ⅲ.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26.根据公约第13条,工人及其安全与卫生代表应能收到或获得如属适宜包括下列内容的信息:
(a)如属可行,与主管机关对矿山的视察有关的安全或卫生通知;
(b)由主管机关或雇主进行的监察、包括机器或设备监察的报告;
(c)主管机关发布的关于安全与卫生事务的命令或指示的文本;
(d)由主管机关或雇主制定的影响安全与卫生的事故、伤害、病例和其它问题的报告;
(e)关于工作中的所有危害,包括矿山使用的有害、有毒或伤害性材料、药剂或物质的信息或通知;
(f)要求雇主保存的有关安全与卫生的任何其它文件;
(g)事故和险情的紧急通知;
(h)就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所进行的卫生研究。
27.根据公约第13条第1款(e)所做的规定,可包括要求:
(a)通知监察员和安全与卫生代表该条款所提及的危险;
(b)雇主高级代表和工人代表参与解决问题的努力;
(c)如属必要,主管机关代表参与协助问题的解决;
(d)工人工资不受损失和如属适宜分配适当的其它工作;
(e)通知在有关区域被指派从事工作的工人,其他工人已拒绝在该区域工作及拒绝的理由。
28.根据公约第13条第2款,安全与卫生代表的权利如属适宜应包括下列内容:
(。)在工作时间免费接受关于其作为安全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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