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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重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试行)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7: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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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煤炭部决定在国有重点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 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务局、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煤炭部、省(区)煤管局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矿务局局长、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对局、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 省(区)煤管局局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 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矿务局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务局、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类事故隐患矿报矿务局,A类事故隐患矿务局报省(区)煤管局,省(区)煤管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以前报煤炭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到事故隐患整改完成。不报事故隐患,不安排安措项目。

  六、 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极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局、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局、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七、 事故隐患的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八、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九、 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十、 本制度从199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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