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系统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6: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生产(经济)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劳动(生产)保护部:
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是加强工会劳动保护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加强劳动保护、依法进行群众监督的可靠依据。加强工会系统对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对于全面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正确分析安全生产规律,有效行使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决策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工会对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有关方面提出控制发生各类职业危害的建议和措施”。因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也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具体措施。长期以来,各级工会组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分析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些省、市还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区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但是,近年来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有所削弱,一些地区和产业的职工伤亡事故上报速度慢,甚至不向上逐级报告,不进行统计分析。以1990至1993年为例,由工会系统统计上报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伤亡事故逐年减少,仅占国家统计数字的70%、50%、25%和20%,这种状况已经使得工会系统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无法进行。
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加强对工会系统各类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迅速形成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的体系,不疏漏任何一起伤亡事故,切实做到及时、准确地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充分发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现在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工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提高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基础建设的任务来抓,使它不仅成为工会组织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的途径,而且成为从中揭示事故发生规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提供决策和指导的依据。
2.加强对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要结合本地区、本产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对各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做到责任层层落实。同时,要注意发现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指导全面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宣传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其贯彻、落实。该《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通过宣传贯彻《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对伤亡事故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也使企业工会和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明确监督企业负责人如实报告伤亡事故情况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瞒报、漏报问题。
4.加强对未组建工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随着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经营方式企业的大量出现,一些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对于这类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应对其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对企业提出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协助和指导这类企业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5.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如实反映企业或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伤亡情况。在统计工作中,要逐步采取微机化管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会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见附件)准确、及时地进行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6.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统计、上报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全总将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对不及时报告、统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对于《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全总经济工作部联系。
附件
工会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会,应在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后,立即以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向当地工会组织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企业性质;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人。当地工会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伤亡人数,迅速逐级上报。
2.未组建工会的各类企业的职工伤亡统计报告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工会负责。因此,当地工会应对这类企业责任者提出明确的伤亡事故报告时间及内容要求。
3.发生死亡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工会、或企业所在地工会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或产业工会的劳动保护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传真等快速办法报全总经济工作部(事故报告电话:8593615、传真:8593616)。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工会参与结案情况有关材料上报全总经济工作部。
5.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填写报表要做到认真、准确、内容齐全,经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1)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要建立事故档案。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表1)。
(2)区、县、市级工会组织应建立事故台帐,并须按月将本地区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填写<企业职工死亡事故月报表>(表2)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表3),区、县级总工会于次月10日前向上一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报告,市级总工会于次月20日前向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报告。
(3)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要定期对市、区、县工会统计上报的伤亡事故情况进行汇总,汇总结果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表3)和<企业职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季报表>(表4)形式将伤亡事故情况按季于次月25日前报送全总经济工作部。并按地区、产业、企业经济类型分别进行半年和全年的统计分析,上半年汇总情况和文字说明于7月25日前、全年汇总于下年度1月25日前报全总经济工作部。
(4)全总经济工作部建立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据登录,负责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及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上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处理,发布全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通报。
附:表1、2、3、4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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