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2: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海南省工业厅、云南省经贸委:
近来,一些地区未能及时报送重大事故快报和事故统计月报,影响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汇总工作。为做好事故统计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5号)精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事故统计信息及时、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月报于下月20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各地区严格执行报送制度,不得迟报、漏报和不报。
2.尽快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加强网络建设工作,通过网络传送伤亡事故统计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生产信息网站设在国家经贸委事故调查分析中心。直接报送事故的集团公司也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安全生产信息网站联网。
3.从2000年开始,全国将统一使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分析”软件,各地区要在本地区开展伤亡事故统计软件使用的培训、咨询和维护等工作,对该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4.在地方机构改革期间,各地区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负责地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资料归档,保证其完整性,特别要做好伤亡事故统计资料的保存或移交工作,并于2000年2月30日前将1999年度重大事故案例报送国家经贸委事故调查分析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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