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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意见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1: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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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依法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
  第一,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安全监察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依法行政。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完成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
  第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力保证。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化、制度化,才能有效实施监察,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重视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第三,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扭转煤矿事故严重、安全状况不好的重要举措。要减少事故,降低人员伤亡,根本改善安全状况,必须通过加快立法、建章立制、加强监察、严格执法等手段,依法规范煤矿企业开办、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建立高素质执法队伍的迫切需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依法监察和秉公执法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根本点,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建立法律约束机制,才能防止和惩治违法行政、越权行政、徇私枉法等行政违法行为,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抓紧煤矿安全监察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国家目前尚无专门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因此,抓紧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法规、规章是当务之急。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度,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煤矿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目前,国家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立法工作要以此为契机,一是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监察立法规划,重点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起草工作,同时组织制定一批急需的配套规章。立法工作要做到“三落实”,即起草单位落实、起草人员落实、起草进度落实。二是适时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时抓紧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技术规范。三是对内容过时的有关法规提出废止意见,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制定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规章,形成上下有序、内容齐全、相互衔接的法规体系。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规章主要是: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法规工作规定;
  2.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3.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认证规定;
  4.煤矿专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认证规定;
  5.煤炭工业安全标准管理规定;
  6.煤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7.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8.煤矿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办法;
  9.煤矿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10.煤矿救护管理办法;
  11.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12.煤矿安全行政处罚办法;
  13.煤矿安全行政复议规定;
  14.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文书管理办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也要结合本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立法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有关煤矿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一是要对本地区现行的煤矿安全相关立法进行研究清理。凡是与中央立法不一致、与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不一致的,要提出制定、修订和废止的意见或建议,按照权限和程序申请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立法计划。二是要按照立法计划,落实起草单位、人员,保证按时完成立法任务。三是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组织制定与其衔接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三、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必须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正在健全和完善,部分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率先学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广泛深入地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法制的再学习、再教育,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地组织学习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集中学习与经常学习相结合。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煤矿安全的主要法律规定,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监察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处理问题和依法处罚的法制观念。
  一是牢固树立依法办事观念。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思考问题、安排工作,时刻不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
  二是牢固树立依法监察观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曲解、规避法律,不能以言代法、以官代法,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凡是违法监察、违法行政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牢固树立依法执法观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享有较大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正确地行使权力,遵纪守法,并接受上级机关、煤矿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队伍建设

  建设精干有力的法制工作机构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完成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的组织保证。法制工作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制综合职能部门,担负着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法制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服务等法制工作任务,是各级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能相适应,并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必要的法制工作人员。
  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年富力强、懂法律、懂业务的优秀千部充实到安全监察和法制机构,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队伍。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自律,发扬煤炭行业特别能战斗的光荣传统,克服困难,恪尽职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学法用法和守法执法的模范,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开拓前进。

  五、加强行政执法,提高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依法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是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由其统一行使《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权力。
  在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出台之前,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全面准确地抓好行政执法工作。要抓住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抓好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注意总结经验,研究带有倾向性的、普遍性的法律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禁违法行政、执法违法、滥用职权、越权处罚、徇私枉法,坚决消除执法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对执法违法者,要依法查处。
  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做到垂直领导,分级负责,权责一致,奖惩分明。要强化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有错必纠。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

  六、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的关键在领导。是否重视法制工作,是检验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提高对法制建设的认识,重视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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