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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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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及《关于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通知》(安全[2000]第3号)下发后,绝大部分地区按要求组织了换证工作,其中广东等省按期完成了任务。但受地方机构改革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地区还没有开展换证工作,或者进展缓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1号),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已经由国家经贸委划给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做好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旧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时间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不得再发放旧式证件。从2002年1月1日起,旧式证件一律停止使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按期完成换证工作。对继续印制、发放旧式证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及其读写设备仍由广东省佛山市银河计算机有限公司提供。对于伪造特种作业人员IC操作证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把考核发证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要责令改正,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4.为及时掌握换发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的动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4月底前将本地区换发证的有关情况报国家局人事培训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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