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0: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通告》中关于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减少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三、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各级领导、管理者、事故直接责任者及监督执法者予以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伤亡事故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具体责任追究: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行业)负责人责任:
1.地、州、市一年内特大事故超过省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又发生特大事故的;
2.地、州、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管理目标控制数5%以上的;
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4.县(市、区)发生特大事故和一年内发生3起(含3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5.因官僚主义失职,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6.发生重、特大事故,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亡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
3.对职工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4.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只重视生产和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且连续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要求;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程、规范,执法违法;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事故或隐瞒不报的;
2.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对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各地各部门(行业)和企业,均应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并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六、对被下达《通知书》的单位及被追究安全生产责任的,省、地、县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对象的责任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涉及责任金缴纳和经济处罚的,由安委会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行业)应在3个月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经贸委。
七、凡被省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通知书》的责任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对其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在当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红旗、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当年内取消本人评先授奖的资格;受到行政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授奖、晋级、升职。
八、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各地、州、市、各部门(行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安委会、省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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