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9: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规范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监察队伍素质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现就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
安全生产监察员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任务是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察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坚持录用标准,严格任职条件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录用时,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三)具有大专以上安全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并有二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地(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资格培训,指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在从事安全生产监察行政执法前必须接受的培训,培训时间为80学时。
(二)年度轮训,指不同专业(或行业)的在岗安全生产监察员,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
(三)特殊培训,指在岗安全生产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6学时。
资格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相关的行业标准;
(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评价基础知识;
(三)安全生产监察的基本内容与程序;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救援预案;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以及案例讲解。
年度轮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经验。
特殊培训的主要内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承担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加强对培训考核和认证工作的管理
培训单位要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保证培训质量。同时做好被培训人员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考核单位要严格执行考核标准,规范和加强证书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员通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是安全生产监察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有效执法证件。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由发证单位负责,内容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违法违章记录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五、加强对安全生产监察员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察员在其所在单位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安全生产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所在单位应将其《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收回,由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二)辞职的;
(三)长期休假或者退休的;
(四)不能履行安全生产监察员职责的。
安全生产监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由其所在单位暂扣《安全生产监察员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执法或者拒绝、拖延履行执法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安全生产监察员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培训的。
暂扣《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半年,最长二年。在暂扣《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期间,持证人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活动。
安全生产监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所在单位收缴其《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公职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处刑罚的;
(四)被暂扣《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两次以上的。
被注销《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如出现丢失或损坏,应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新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监制。
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搞好本部门安全生产监察员培训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察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履行职责,为保障安全生产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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