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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CNASC认可规范做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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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机构:

  自2002年7月25日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SC)发布新的认可规范文件以来,新的认可规范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保证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认证认可工作在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上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明确CNASC认可规范的相关要求,便于在实际工作中适用,现对CNASC认可规范的相关要求做出补充说明。

附件:对CNASC认可规范相关要求的补充说明。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元月六日


附件:

            对CNASC认可规范相关要求的补充说明

  第一条 在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37类第1、2、3、4类业务范围,CNASC暂不受理认可申请;暂不受理的原因:这四类甲级业务范围涉及的行业,是我国重大以上事故高频发生的行业,造成危害的不确定因素多,风险状况变化大;目前,对这样的行业实施认证,会影响到OSHMS认证的公信力,不利于OSHMS认证事业的发展。但CNASC鼓励并倡导在高危行业建立OSHMS,以系统的方法管理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建立体系和体系认证并不矛盾,可通过建立体系来改善高危行业的安全状况。
  第二条 获得临时认可资格的机构在认可证书一年有效期内,可将具有高级职称或4年现场OSH工作经历、中级职称的注册实习审核员比照注册审核员使用。获得正式认可资格的机构不得再使用实习审核员独立从事审核。上述政策截止时间:2004年1月31日
  第三条 当认证项目所属业务范围无法确定或确定起来比较困难时,采取就近原则,在与CNASC办公室协商后确定。
  第四条 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具体执行CNASC/AP08的规定。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方式与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并认真贯彻执行认可委[2001]4号文的精神。
  第六条 认证证书上必须填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如组织需要,可填写GB/T28001:2001或/和OHSAS18001:1999并用“()”括起。
  第七条 认证证书上应填写员工总数,在确实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不填员工总数:申请认证的组织其员工总数随生产任务或季节的变化经常发生改变,且变化的幅度较大;员工总数不应包括因临时需要短期在现场作业的外包人员,但应包括因合同长期雇佣的人员。
  第八条 目前各机构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独立从事审核、签署认证合同。各机构可设立办事处,仅可从事认证业务的推广工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署认证合同,不得独立派出审核组从事审核任务。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的2月1日前交纳上一年度的年金,交纳年金时应向CNASC办公室提交年金的计算依据;CNASC将通过年度监督评审和机构颁发证书情况季报进行核查。获得临时认可资格前的认证收入,不收年金;获得临时认可资格后的认证收入,包括初审收入、监督收入、复评收入、注册费、申请费、扩大范围收入,均要收取5%的年金。从2003年开始收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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