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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8: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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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统计

  第八章 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九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安全工作,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军队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全军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工作是军队建设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是军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军队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部队战备、训练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

  军队全体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部队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并协调机关指导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二)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政治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结合部队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思想教育;

  (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后勤(联勤)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后勤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装备机关在组织领导安全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机关指导部队安全工作;

  (二)拟制与装备工作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装备系统的专业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

  (五)组织或者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领导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未设司令机关或者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的单位,其负责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工作、装备工作的机关(部门),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机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安全工作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单位计划安排年度工作、阶段工作以及执行重大任务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明确重点,提出要求,制定措施;工作进程中,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工作时,应当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军区、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换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安全工作分析。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边行动边分析,明确安全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与安全意识,部队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特点对安全工作的影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进行安全预测,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影响因素、时机和危害程度,明确预防重点、方法和发生事故后的补救措施,并制定安全预案。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计划,通常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一次。随机教育应当在季节变换、任务变更、人员变动、形势变化以及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

  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所属人员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一条 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所属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日常工作和军事训练,适时进行安全训练,使所属人员熟悉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武器装备,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装备的范围,由总部和军兵种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对不具备专业安全知识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作业的基本要领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安全设施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和机关应当重视安全设施建设,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改进和完善安全条件,为安全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安全设施应当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补充,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购置和使用的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安全标准,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第三十二条 对在有危险因素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应当本着按级负责、分工保障的原则,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安全工作主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

  组织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上报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军区级单位每年,军、师级单位每半年,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

  组织重大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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