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许可制度] 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生产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发证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一般要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管理机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明确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本企业生产人员数量的1%。
(三)按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八条[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健全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要求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和评估制度。
(八)动火管理制度。
(八)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九)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十)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十一)原材料、辅助材料购买、检验、使用和保管管理制度。
第四条[人员条件]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三)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应接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应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并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生产设施]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
(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安全疏散条件、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三)危险品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有药工序与无药工序分开,危险工序与普通工序分开,有火源与无火源分开,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收发室分开。
(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的功能和用途。
(五)A级建筑物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
(六)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
(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
(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
(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
(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语,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二)具有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工艺装备。
(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部分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
(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台机组,机组间应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
(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十七)严禁在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第十条[设计与测绘]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设计和测绘工作;
(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文件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的比例和等高线高程一般分别按1:500、1米绘制;
(四)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
第十一条[厂址周边距离]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四邻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安全卫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采取职业危害和事故预防措施:
(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
(三)从业人员定期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章 程序和审批
第十五条[安全评估] 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估标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我评估,填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表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表后,对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出安全评估结论意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论意见为“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的,方可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 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自主选择并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标准》,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表;
(三)安全评价报告;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依法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新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特种设备检测合格证复印件;
(八)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证明文件;
(九)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四邻安全距离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申请程序] 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将一式三份的申报材料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许可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企业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范围;
(六)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七)发证机关名称、公章;
(八)发证编号。
第二十条[正本副本]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二十一条[证件变更]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二十二条[注销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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