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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5: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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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煤矿等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为提升小型煤矿的办矿水平,遏止小型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前,全国小型煤矿近2.5万处,数量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办矿水平低,且大多地处偏远地区。2003年小型煤矿原煤产量占原煤总产量的35.3%,事故死亡人数的比例却高达72.4%,小型煤矿事故隐患严重。煤矿企业实行安全许可的重点和难点在小型煤矿。

  为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规范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行为,推进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建立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小型煤矿办矿水平,提升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促进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㈠ 对依法设立且具备《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提出申请的小型煤矿,经审核验收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给予颁证;经审核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㈡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小型煤矿整体安全水平,坚决关闭和淘汰一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小煤矿,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小型煤矿违法生产和重、特大事故的频繁发生。

   三、工作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颁证,不得降低条件和提高标准;同时在颁证过程中不得与《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原则。

   四、工作程序

   ㈠ 宣传贯彻阶段

   自《实施办法》下发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公布《实施办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使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煤矿企业等部门了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及申报和取证程序。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文本等在承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时,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㈡ 督促整改阶段

   1.企业自我整改。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下同)要督促企业按标准进行整改。煤矿企业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合格后再向颁证机关申请。

   2.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矿井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报告要对《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评价。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安全中介机构对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3.企业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直接将申报材料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㈢ 安全条件审核阶段

   1.颁证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相关文件和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⑴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⑵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有关机关申请 。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颁证机关对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㈣ 依法颁证阶段

  1.依法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煤矿企业作出准予安全生产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与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颁证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或吊证。

  五、工作要求

  ㈠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大力宣传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为这一制度在小型煤矿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宣贯内容作为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使小型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整改,确保矿井达到《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㈡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颁证管理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企业申请,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依法、有序、按期做好统一受理、审查、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同时,要组织好对颁证人员的培训,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证程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掌握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要求,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㈢ 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国家局部署尽快制定所在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严格颁证程序,确保颁证质量,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申请一律不予颁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区别对待,对A类矿井可优先审核发证,对B类矿井要严格审核把关,对C类和D类矿井在没有完成整改和升级以前不予受理。要注意总结和推广颁证过程中的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国家局将组织人员赴各地对小型煤矿的颁证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㈣ 依法评价,加强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正确引导小型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的评价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评价机构出据虚假评价报告的,煤矿监察机构要严格予以处罚。

  ㈤ 严格监督,强化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与日常监察执法相结合。一是要督促小型煤矿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求的条件进行整改,尽快申请办证;二是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矿井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是各类矿井在2005年1月13日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生产。

  ㈥ 建立档案,汇总分析。为了加强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管理,各省级煤矿监察机构对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小型煤矿要认真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汇总分析,每月10日前将小型煤矿上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存在问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汇总表一起上报国家局,以便掌握全国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工作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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