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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5: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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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200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200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点



2004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省安全生产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狠抓落实,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提供人力资源。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基础、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对提高各级领导的安全意识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面向基层,突出基础,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及安全事故警示教育。通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为全省安全生产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深入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省局将根据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组织相关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在做到持证上岗的同时,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二)依法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责任意识。

(三)依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组织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督促企业做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工作。

(四)继续开展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在分级实施初、中、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培训、考核、发证的同时,要加强对注册安全主任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注册安全主任实行年审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主任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认识组织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新职工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注重培训质量,进一步规范培训与考核各项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谁考核,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权限与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类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大纲与教材及培训收费标准开展培训。要以注重实效、提高培训质量为原则,不断创新培训考核工作的方式、方法。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培训机构加强自身建设,要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教育设施,提高师资队伍素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教育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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