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转业军人,去年年初,我从部队转业到妻子工作地(北京)的一家企业工作。出于工作稳定的考虑,在与公司谈劳动合同的时候,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人事部在请示领导后,拒绝了我的要求,答复是因为我属于新入职的员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只能与新员工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必须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以便对员工进行考察。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后,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可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奖励。我在部队服役时,曾在一次救灾抢险中因公负伤,被部队评定为三等甲级革命伤残军人,并给我颁发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今年春节期间,我的旧伤再次感染发炎,住院治疗了一个月。治愈出院后,我要求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但单位认为我是在休假期间发病,与现在的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拒绝了我的工伤认定要求。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何 生
何生:
您好!
本案是有关转业军人的劳动合同以及工伤保障的问题,根据有关我国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你是否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企业工作,属于转业军人初次分配工作,如果你要求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的部分无效,应当遵循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合理。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你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根据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你可以选择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年以上,你还可以要求公司在不改变1年的劳动期限的前提下,将超出法定时长的30日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其次,你在休假期间旧伤复发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并未将转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在本职工作中旧伤复发规定为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因此,你在春节休假期间旧伤复发,属于转业的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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