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是一名回族姑娘,在北京一家企业工作。今年妇女节,公司安排所有女职工放假休息半天。我因为处理工作上的事情,没法走开,所以就没有休息。后来,我发现公司并未向我支付妇女节加班的工资。我了解到,公司另外几个因为工作原因,妇女节没有休假的姐妹也没有领到当天的加班工资。今年青年节,公司没有安排休假,所有人都正常上班,后来也未向大家支付当天的加班工资。今年10月24日是我们回族的民族传统节日开斋节,当天我像往常一样正常上班,其后,公司也未向我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公司安排我在青年节、妇女节、开斋节正常上班,是否应当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刘林
刘林:
您好!
本案是有关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安排劳动者照常上班的工资支付问题。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本案分析如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安排你妇女节、青年节休假,应当视同你正常劳动并支付相应工资。如果公司在妇女节、青年节安排你照常工作,有权只向你支付正常劳动的相应工资,并没有向你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所以,你所在公司对你们在青年节、妇女节的工资支付行为是合法的。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部分少数民族职工开斋(尔代)节放假的通知》中规定,2006年10月24日(星期二)是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保安族、撒拉族、东乡族十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尔代)节”。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放假一天,并照发工资。根据我国的国情,开斋节是我国十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当天安排该十个少数民族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加班的工资标准,向加班的少数民族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所以,你所在公司安排你在开斋节上班,而又不向你支付加班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你的公司应当向你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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